原创: 愈路小组 | 查看原文
“癌症” 不仅仅是对个体身心的一次磨炼,癌症治疗的开展,也往往关系着一整个家庭未来几年的经济状况和走向。
如果你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如何在因为治疗而不能工作的期间仍然维持家人生活开销和生活质量?
在愈路《如何抵御大病"经济危机”》系列文章里,我们将会从专业的角度,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大病之后,如何请病假?
能不能请病假
答案必然是肯定的:当然可以请。
我们国家的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健康、休假的权利,患病的劳动者享有一定的医疗期。
所以,不要有顾虑,放心地向领导提出休假的申请吧。
怎么请病假
请病假要交什么材料,经过什么样的流程,暂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一般是由公司自主决定的。
所以请小伙伴们先熟知自己公司的制度,如果公司有相关规定的话,就请按规定准备了。
如果单位没有规定,就按照社会一般习惯向公司请病假就好。
常见小问题:
1. 是否能够事后补交病假申请?
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大家还是在确诊后马上提交申请。
2. 人事要求我主动离职怎么办?
不管人事以什么样的理由恳求或威胁你,都不要同意,休病假是我们的合法权利。
大家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给愈路留言,我们会根据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答。
能够休多久
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内公司不能开除、解雇患病员工,必须继续为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福利。
日常生活中,我们更多使用的是“病假”,实际上就是医疗期的生活用语,也是职工因病实际休息的时间。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个小案例:
小案例
小A,在外单位工龄一年,与目前工作的公司签署了十五年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工作第三年时查出肝炎,休假一个月进行治疗。在本次治疗中,虽然根据小A的工作年限,享有最长三个月的医疗期,但因小A已经痊愈,便应当回到公司上班。
在本单位工作至第十四年零三个月时,小A查出罹患了肝脏恶性肿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
在第十五年期满时,小A劳动合同到期,但此时小A仍在治疗过程中,且法定医疗期未满,因此公司不得与小A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小A医疗期满后才能进行处理。
普通医疗期
国家在1995年就关于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制定了专门的制度,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医疗期的时间,详见下表:
不知道读者们都享受了多久的医疗期呢?
上面的休假时间的具体计算,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 如果分次休假,医疗期需要累计计算,累计方法如下:
1.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果你根据治疗疗程、复查需要而分次休假,或者因复发需再次休假,了解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我们还是来看小案例:
小案例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小A的工作年限,可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
在小A休息期间,公司经查阅考勤记录,发现在小A确诊前6个月时,曾因骨折病休2个月。
因小A确诊肝癌前6个月内的病休需累计计算,所以小A在确诊后能够享受的医疗期需扣除因骨折休息的2个月,变为16个月。
因病情发现较早,小A实际上仅仅经过6个月的治疗后,治疗效果良好,重返了工作岗位,那么小A仍有10个月的医疗期没有使用。
如果小A在骨折后24个月内需要定期复查,或者不幸癌症复发,就可以继续使用这剩下的10个月医疗期。
如果癌症诊断发生在骨折后已满24个月,因骨折而发生的医疗期就会自动不再累计,小A的医疗期可以重新计算。
2.医疗期包含所有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即所有的周末,春节、国庆中秋等节假日均包含在医疗期内;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也有一些省市,对本省医疗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上海市:
《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小案例
如果小A是在上海工作,他在本单位工作十四年零三个月,根据他的工作年限,可享受17个月的医疗期。
特殊医疗期
可能大家会觉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太短,不能满足治疗需求,国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劳动者,国家又规定了特殊医疗期。
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发布后5个月,劳动部再次发布了通知,对于患包括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用人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
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看到这里,有些细心的劳动者就要问了,这句话的意思到底是患重大疾病的劳动者,可以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期满后经用人单位批准还可以再延长呢,还是说在原劳动部规定的医疗期基础上延长呢?
对于这一点全国各地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理解,小编在这里帮大家总结了部分省市的做法:
直接享受
江苏 北京 上海
青岛 辽宁 杭州
按工作年限享受
广东 四川 湖北
河南 重庆
小编在这里不由得要为支持24个月特殊医疗期省市的劳动部门点个大大的赞,你们真是太贴心了。
这些省市或者由劳动部门直接颁发规定,或由省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是否能够延长,则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号)中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
其它参考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上裁判文书网上查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212号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28号裁定;
广东、四川、重庆、河南、湖北地区都认为特殊疾病医疗期仍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用人单位在此基础上可给予劳动者延长的医疗期,而不应理解为患特殊疾病就应当最少有24个月医疗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03民终149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根据其工作年限享有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才能享有。
到底能休多久
在这里我们需要理解,不论国家、地方对医疗期有多长的规定,都指的是医疗期的上限,也就是公司不能解雇员工的最长期限,而不是员工只要患病就能够休息的时间。
员工在实际治疗中,在法定最长医疗期的范围内,到底能够休息多久,仍然应当由医生确定,是指疾病不能痊愈,需要治疗的时间。
如果经过适当的治疗,我们已经痊愈,就应当结束假期。而且返回工作岗位,回归正常生活能够转移注意力,加强锻炼,何乐而不为呢。
在这里我们建议病友不要为了多休息,伪造或者采用不合理手段获取较长休假时间的病假单,毕竟如果被查出来,很有可能会影响我们本来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就得不偿失了。
如果可能,我们希望大家一直都健健康康,永远都不用请病假。
小伙伴们如果还想继续了解休假期间工资待遇和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敬请关注本公众号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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