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7

人工智能监管需动态调整,筑牢安全底线释放创新活力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其应用在深刻改变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治理挑战。从仿冒名人声音带货,到冒用明星形象互动,再到伪造突发事件图片传播谣言,利用AI技术生成的逼真内容正频繁出现在各类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规模已达2.49亿,AI生成内容的跨平台、跨境传播特性,加之其易被篡改、溯源困难的特点,使得相关风险迅速蔓延,对个人权益和网络秩序构成威胁。

面对这些新问题,静态、滞后的监管规则难免力有不逮。技术的快速迭代与规则固有的滞后性之间存在时间差,这就要求人工智能的安全治理必须因时而变、动态调整,避免“刻舟求剑”。

法治是应对挑战的坚实基础。我国已构建起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为AI监管提供了基本框架。特别是近期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通过要求对生成内容添加显性与隐性标识,既提示用户,又为溯源追责提供了技术支撑,显著提升了治理能力。

司法实践则在细化规则、填补漏洞方面发挥着能动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利用AI技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明确了行为边界,有效引导“智能向善”。

平衡发展与安全是关键。过度监管可能抑制创新活力,而放任自流则会导致乱象丛生。北京探索建立的“监管沙盒”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通过弱版权保护、风险补偿等柔性治理措施,在可控环境下为创新尝试留出空间,降低了数据合规成本,助力产业应用落地,尝试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

展望未来,人工智能的治理绝非简单“管住”,而是要为其健康发展提供适宜的“制度土壤”。唯有持续完善规则体系,强化伦理约束,提升治理效能,方能在筑牢安全底线的同时,充分释放技术创新活力,最终让人工智能更好地赋能千行百业,造福亿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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