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陈家镛院士误报案”为例分析“诽谤”
案情描述
我国著名化学工程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家镛,年逾八十但身体尚好。2005年1月26日,《中华读书报》刊载文章及照片报道陈家镛已于2004年8月15日逝世。随后2005年2月2日《中华读书报》刊登《致歉声明》后,《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又在2005年第3期第75页《2004:陨落的巨星(续)》一文中以文字配发照片报道陈家镛去世。
此事完全扰乱了陈家镛本人全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他以《中华读书报》和《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两家媒体为被告分别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作出赔 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事实分析
侮辱是对他人的人格和尊严造成伤害,通常不会区分用什么方式。诽谤通俗的讲为造谣,是指对于别人没有做过的事情进行编造,同时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和尊严的伤害。区别在于侮辱强调的是人格和尊严的伤害。而诽谤强调的是伤害他人人格和尊严的方式。诽谤还能解释为民事范围的名誉侵权行为。可见诽谤的发生常常伴随着名誉权受损的法律事件。
案件中,《中华读书报》刊载了不实的照片和消息,与陈家镛本人仍存活的事实严重不符,并给陈家镛院士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按照法律规定,陈家镛院士有权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中华读书报》和《科学中国人》两家媒体,先后报道陈家镛院士过世,以错误的信息误导了大众,是严重侵犯了陈家镛院士的名誉权。一方面,若是两家报社的编辑知道信息的失实,仍坚持报道,刻意为之。这一行为就是故意的炒作,那么对于侵犯陈家镛院士名誉权和诽谤便是坐实。另一方面,若两家报社编辑不知道陈家镛院士尚存活于世,整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工作失误,那么对于陈家镛院士来说,仍造成了困扰,而索赔成为一个仅存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而案情在第一次陈家镛院士向《中华读书报》发出抗议时就可以结束,然而《科学中国人》报并没有引以为戒,继续报道“陈家镛院士去世”的假消息。显然是将其视为获取流量和关注的手段。
从利益权衡的角度讲,陈家镛院士本身作为中国著名的化学工程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其人物角色具有相当大的新闻价值,而历来著名伟大人物去世的消息都会引起热搜或是成为热点话题。能够报道这一话题绝对会成为领先的媒体。而即使不是真实消息,道一波歉也能成为热点话题,炒作一番知名度。那么从这个动机来讲,只要将焦点集中在陈家镛院士身上,无论他去世与否,都能够给欠知名度的报社带来大量的关注,那么他的目的便达到了。
因而有时候,报社的侵权行为往往不只是单纯的业务失误,更是某些层面的刻意为之,以此获取关注和热点。在资本的引导下,往往就有新闻人忘记初心,忽略当事人的情感和人文关怀,只图关注和经济效益。在赔偿和关注的取舍和利益权衡之下,报社选择了诽谤的道路。可见未来新闻事业发展需要的不只是对于法规的严格执行,更是需要对于传媒伦理的到位了解。否则即使获得了有价值的新闻,也会做出不符合道德的新闻来,是传播行业逐渐丧失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