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政府暨拆迁办:
2016年3月28日,我们向县拆迁办、县城市设计院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出了“关于保护我们财产合法权益的强烈请求”。得到的回应:你们老汽运194—4号楼受损,县委县政府早已作出了维修加固的决定。拆迁重建一事并非政府行为。
时间过去数月,此事趋于风平浪静。然而,6月22日,我们得到了新的信息:通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插手此事。且设计“房屋征收征求意见表”,发给住户。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强烈呼吁:
一、我们系通山老城中心繁华地段,栋栋楼房拔地而起,并非棚户区。更不是政府征收范围。
二、因通山县澜桥.金羊广场项目部,在拟建26层还建楼桩基施工过程中,毁损了我们居住的楼房。于法于理于情,我们被损害的财产权益本应得到合法合理合情的对等保护。
三、就“房屋征收征求意见表”而言,我们认为:1、原地还建,面积对等,住房样式照旧设计,住户楼层照旧排序。2、按现在市面行情,补偿每住户房屋装修费计人民币最低壹拾伍万元,签订合同之日,现金到户入账。3、不愿在原还建楼居住的拆迁户,还建单位以住户原始房产证面积为准,按2800元一平方价格计算,一次性现金到户入账收购。4、还建单位应为拆迁户照旧(住户人本次不再出钱)办好房产证、土地证、水、电、通信等原始业务。5、还建单位应根据实情现金一次性支付拆迁户在外租房、搬迁、通信移机等费用。
四、众所周知,老汽运194—4号楼房系2005年在通山城建局规划下所建,在2014年桩基施工前仍具新房性能。同年,该楼房并未纳入县政府部署建桥修路的拆迁范围。而且,桩基施工给楼房造成了毁损性的安全威胁,我们数次阻止并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发出呼吁,但无果。故我们再次强烈呼吁:县政府尽快督办相关责任人遵循“损坏东西照价赔偿”的社会铁律,确保楼房财产和28住户的人身安全。
此致
敬礼!
呼吁人: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