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现在的情况下,我就不能不从现象的客观相继中推出领会的主观的相继来,因为否则那种主观相继就会是完全不确定,也就不能把任何一个现象与另一个现象区别开来了。单是主观相继丝毫不能证明杂多在客体上的联结,因为它完全是随意的,所以客观的相继就在于现象之杂多的秩序,按照这个秩序,对一个(发生的)某物的领会又是根据一条规则而跟随在对另一个(先行的)某物的领会之后的。只有这样,我才能有权对现象本身、而不只是对我的领会说:在那里面有一个次序,而这也等于说:我不能以别的方式、而只能恰好在这一次序中来进行领会。
所以,根据这样一条规则,在一般先行于一个事件的某物中必定有成为一条规则的条件,按照这条规则该事件总是必然地跟随在后;但反过来,我却不能从这个事件倒退回去,(通过领会)去规定那个先行的某物。因为任何现象都不从随后而来的时间点倒推回先前的时间点,但的确是和某个先前的时间点相关;反之,从某个给定的时间出发而前进到某个确定的后来的时间则是必然的。所以,由于这毕竟是某种后继的某物,我就必须把它与另一个一般的先行的某物必然地相联系,它是按照一条规则、也就是必然地跟随在这另一个某物之后的,这样一来,还该事件作为一个有条件者就提供了某种条件的可靠指示,这条件则规定着该事件。
我们设想在一个事件之前没有任何它按照一条规则必须跟随其后的东西先行发生,那么知觉的一切相继就会只是仅仅在领会中、亦即仅仅是主观的,但这一来就完全不能客观地确定何者必定是真正的先行者,何者必定是随后的知觉。我们以这种方式将只会有某种表象游戏,它与任何客体都没有关系,就是说,凭借我们的知觉将根本不会有一个现象按照时间关系与任何别的现象区别开来;因为在领会中的承继性到处都是一样的,因而在现象中没有任何规定现象的东西,来使得某个一定的次序成为客观上必然的。于是我不会是说:两个状态在现象中前后相继;而只会说:一个领会跟随着另一个领会,这只不过是某种主观的东西,而不规定任何客体,因而根本不能被视为任何一个对象的知识(甚至也不是现象中的对象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