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到仲裁委去阅卷,在仲裁委立案大厅排队等候的过程中,前面两个年轻人与立案大厅工作人员的对话引起了我的注意,二人均是在校大学生,在未毕业的情况下出来工作,在用人单位工作半年左右,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月给其发放工资,现用人单位停止经营,二人来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在审查其材料里,反复说他们是在校生,案件能否立案,需要等专人审查后才能确定。
那么,在校生在未毕业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对此问题,不能一概否认,也不能一概肯定,应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认定。
其一,若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勤工助学性质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谓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其二,若在校生的工作不是勤工助学性质,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判断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1、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在校生是否年满16周岁,用人单位是否系合法成立的经营主体?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在校生,在校生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在校生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以上答案均是肯定的,则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故,对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在校生的学生身份而作出简单的判断,需要考虑不同的因素综合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