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挑战及应对》(三)

针对这些挑战,如何应对呢?

(一)完善通行主体规范

1.逐步推动自动驾驶的合法化。

2.建立健全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

3.修改道路通行主体相关规定。

(二)完善执法规范

1.建立新型人机协作执法机制。

2.建立新型执法监督机制。

(三)完善事故处理规范

1.建立自动驾驶事故救援机制。

2.建立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归属机制。

(四)完善违法处理规范

这里主要讨论当自动驾驶汽车做出破坏道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应该适用怎 样的处罚措施。这里可以借鉴 交 通事故 责任的认 定 方 式,将责任归属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 商,即先确定处罚措施是针对制造商作出的。警告和罚款不失为两种较为合理可行的处罚措 施,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可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特点进行调整。一是对制造商作出警告,并且 可以对警告进行公示,这样既对制造商具有教育作用,又能产生激励效果。二是进行罚款,可以 从经济上对制造商造成压力,并且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罚金标准。除 此 之 外,对自动驾驶汽车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应该以保障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行驶为最终目的,所以 可以在作出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同时,责令制造商找出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及时改进其技术,保 证汽车有序安全地运行。而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 制造商停止经营活动,先对损害后果进行赔付并支付大量罚金,然后全面整改,经检验合格后才 可继续投入运营。对于拒不接受整改的甚至可以剥夺其经营资格纳入“黑名单”,排除在自动驾 驶汽车的研发制造行业之外。

最后这个就是将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合二为一了;建议的措施呢,其实是变成了生产准入的惩罚,算是很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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