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东北大学针对本人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的匿名举报,前后依据两个学术不端处理办法(两套标准)发起了两次调查,最终将本人认定为严重抄袭、撤销了本人的博士学位。本文对东北大学的做法暂不做评论,仅将东北大学针对本人的两次调查经过公布出来,并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让大家对此事件的真实情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评判依据。
一、关于东北大学对“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匿名举报”发起的第一次调查
(一)事件经过
1. 2015年5月8日,本人收到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电话通知和发来的“有关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举报的反馈”邮件,其中包含“涉嫌严重抄袭举报的审查意见”和“徐建-管理学院博士生涉嫌-学术不端举报材料”。通知内容如下:
涉嫌严重抄袭举报的审查意见的内容如下:
2. 2015年5月21日,按照东大学科处王庚华副处长的要求,本人通过邮件提交了申述材料,包括:《关于“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举报材料”的申述》、《附件1:逐条比对核查的申述说明》、《附件2:项目结题成果研究报告》、《附件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主持人张青山教授证明材料》和《附件4:专著信息的复印件》
3. 2015年5月24日,本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补充材料:“附件5:徐剑申诉的补充材料”,其中包括《合作发表论文》和《项目硕士培养的硕士学位论文》。
4. 2015年6月1日,本人的博士生导师赵希男教授向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及有关专家提交了《对“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举报材料”及查证过程的个人观点》,认为关于“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举报材料”内容是片面的和不实的。
5. 2015年6月23日,本人通过电子邮件又提交了“附件6:关于四篇硕士学位论文及其作者声明的补充说明”,其中包括《四个硕士论文与专著的说明》、《材料1:四篇硕士学位论文与课题组的专著的关系的逐条比对说明》、《材料2:柴伟莉:关于“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问题的声明》和《材料3:游金:关于“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有关问题的声明》。
6.在此期间,多次给学科建设处王庚华处长打电话,问是否需要出面申述或提交纸质材料?王处长表示:不用出面、也不用提交纸质材料,如有问题再给我打电话。
7. 2015年7月13日,我给王庚华处长打电话,才得知学术委员会审查结论从“严重抄袭”改为“抄袭”,并已移交研究生院。本人一直没有收到有关通知和认定意见。
8. 2015年7月29日,我向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邮箱提交“关于“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举报材料”的再次申述”,其中包括“关于徐剑博士论文的再次申述意见”及历次提交的材料。当日晚王庚华处长打电话,表示可以向上反映,并告知我审查意见主要是认定抄袭同课题的四篇硕士学位论文。
9. 2015年8月5日,我向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邮箱提交了“关于四篇学位论文与项目成果(专著)关系的再次说明及提请进一步调查的申请”。
10. 2015年9月3日,我去东大学科处见到王庚华副处长,终于要到了从“严重抄袭”改为“抄袭”的审查意见(现打印,未盖公章),提出进一步审查的要求,并要求与举报者当面对质,没有得到同意。审查意见内容如下:
11. 2015年9月10日,我再次去东大学科处王庚华副处长处,递交了《关于对“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举报材料”进一步调查的申请》,并再次要求与举报者当面对质,仍未得到同意。
12. 2015年10月22日,本人又去东大学科处王庚华副处长处提出对认定意见的质疑。在返回路上,收到王庚华副处长电话,要求我将专著扫描后发给他,可以进行再审工作。
13. 2015年10月25日和26日,两次将再审申请、专著扫描件和有关资料发给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邮箱。
14. 2015年11月4日,收到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反馈-再审说明”。意见中只是重复上一次审查意见,没有对我提出的质疑和专著证据给予应答。
15. 2015年11月9日,本人向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邮箱提交了“关于对《关于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再审说明》的质疑和复审要求”。次日,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邮箱回复:收到。
16. 2015年11月12日,本人又去去东大学科处王庚华副处长处,同时也见到了新上任的学科处处长刘常升同志,向二位处长提出了对举报人身份和调查程序的质疑,严正提出与举报者对质请求,未果。
到此时,东北大学仍未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不知是不能核实,还是知之而不核实。
17.2015年11月16日,本人心脏压抑疼痛,去医院就诊。次日,在沈阳陆军总院住院。11月27日,进行了搭桥手术,搭了4个桥。2015年12月9日出院,在家养病。
18.术后3个月时,王庚华副处长来电话,问能否到东大当面申辩,我回答身体未好,不能出门,无法到场。同时向王处长提出三点质疑并要求答复:一是东北大学为什么仅根据匿名举报就不按规定非法启动调查程序?二是东北大学为什么不通知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成立调查组发起调查并给出调查结论?调查组为什么不接受本人当面申述、不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直接将调查意见作为最终认定结论转交研究生院?
19.2016年7月18日,我校王可教授(早我一年做了心脏搭桥手术),心脏病突发逝世。对本人打击较大,身体状况一度下降。8月末再次住院半个月进行治疗,身体方见好转。
20. 2016年9月中下旬,王庚华副处长多次打来电话,要求我到学术委员会申辩,我说:我提出的三点质疑还没有得到答复,在学位论文涉嫌抄袭的基本事实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不应该上学术委员会。按照东北大学规定的程序,在上学术委员会之前,工作组有六个关键环节明显违反规定的缺失,并且在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前提下,无法确定工作组成员是否应回避,直至今日,仍存在上述问题。
21.2016年12月22日和24日,举报者在网络上多个网站发文,对本人及东大进行诽谤攻击,诽谤程度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界限,在身体、精神、工作和个人声誉对本人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身体状况又一度下降。
22.2017年1月中旬,王庚华副处长几次来电话要求我去东大当面申辩,我与他争论起来,造成我心脏疼痛,到医院复诊。之后,王庚华副处长发来短信说:按照东大新的《东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文件,要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约定2月10日在东大进行当面申辩。
至此东北大学对本人的第一次调查草草结束,无果而终,只留下对本人身体、精神和名誉的伤害。
(二)第一次调查过程与东北大学有关规定的比照与疑问
将东北大学对本人的第一次调查过程与东北大学2015年1月22日发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比照一下(见图1),会发现什么呢?
疑问有两个方面:
1.如果本人“抄袭”事件可以适用2015年1月22日发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那么其中10个程序环节中,东北大学至少违反了5个环节的规定。由此引发几大疑问:
(1)为什么东北大学在举报人匿名举报、且没有查证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公然违反《办法》中“第五条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的规定,启动了调查程序?
(2)为什么东北大学违反《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在本人不知情、且没有听取本人申辩的情况下,同时也是在证据不全的情况,审查出具了“严重抄袭”的初审意见?
(3)为什么东北大学在本人提交申述意见及证据材料后,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将审查意见越过通知当事人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最终认定的程序环节,直接转交研究生院(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
(4)为什么东北大学要违反《办法》第十条规定,剥夺本人的知情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整个调查认定过程,没有做到公开公正,本人既没被告知三次审查小组成员是谁?也不知道审查小组成员与举报者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师生或其他利害关系,因而无从实施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使本人的申请回避权利被剥夺了。
(5)为什么东北大学要违反《办法》中“第十一条”的保密规定?2016年12月22日和24日,匿名举报人在网络上详细公布调查过程的细节和阶段性认定意见(非最终认定结论),匿名举报人对调查的了解程度非我所及,令人震惊。是谁人泄密?至今也没有见到东北大学对泄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的公告或通知。
(6)为什么东北大学为什么不采信本人专著这一关键证据?本人两次提供的专著证据是法律文件、为何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何要抹杀证据链条的关键环节?
2.从“法不及过往”这一法律原则来看,本人2008年7月的博士学位论文适不适合用2015年的《办法》来评判呢?
复旦大学对张文宏张文宏教授博士学位论文抄袭事件的调查结论张文宏博士学位论文:符合当年要求,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这一结论是否符合“法不及过往”的法律原则?
如果复旦大学的调查结论是正确的,那么本人2008年7月的博士学位论文也应该适用当年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东北大学用2015年的《办法》、以及之后的2017年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来调查认定本人2008年7月的博士学位论文抄袭,是否是正确的?
在这里本人仅将第一次调查经过和疑问写出来,暂不做评论和发表自己的看法,相信读者从中能看出很多问题。再次重申:本人对所述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也欢迎大家发表评论。
只有坚持敢于斗争,公平正义才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