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虚构与观点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出现了当年同样吃人而逃脱的第六人,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十四位法官,有的认为有罪,有人认为无罪,有人弃权,但具体观点理由各不相同,却在论证上同样有力,这是一个开放的话题,正如开篇推荐序言中所说:期待第十五个观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不知道你的观点是什么?
我理解的主要纠结有下面几点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认为被告有罪。生命是平等的,生命权是不能放弃的,即使被吃掉的人事先同意,也是故意杀人罪成立。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吃掉的人并没有威胁到其他人生命安全,正当防卫是不存在的。但也有法官认为正当防卫成立。
是紧急避险吗?所谓“紧急避难”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杀人的,同样认为不成立。假若紧急避难成立,那么所有罪犯都会辩称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犯罪的,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人因为饥饿去偷窃并不能赦免偷窃罪,同样因为饥饿去杀人也不能赦免杀人罪。而且有其他方法减轻饥饿,比如等待最虚弱者先行死亡,或者吃掉自己的肢体。认为是紧急避险的法官则认为被告是在没有邪恶意图情况情况下的故意杀人,符合紧急避险条件。
法律与道德
有法官认为立法机关必须考虑道德,正因为考虑了道德,所以才认为谋杀是有罪的。
公众的同情
有法官认为被告无罪,认为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而对立观点则认为法律并不能因为个人道德喜好而有所改变,法官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不能徇私。
真实案件
这是一个虚构案件,但以真实案件为基础的,比如1842年的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杜德利案。这两个案件都是海难以后救生艇上人员超载或食物短缺情况下杀人充饥或抛掉乘客。其中关键词有:陷入绝境、抽签、吃人、公众的同情、政治追诉、紧急避难的抗辩、陪审团的有罪宣告、赦免等。洞穴奇案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从富勒到萨伯,把法律上的哲学流派展现给我们,值得反复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