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情的发展进程,我就不多说,我主要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
同时,我也在思考两个问题:高校应如何留住教师?《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限的违约金支付是否合理?
个人看法:
第一,做人需要有契约精神。高校委培教师,支出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目的是为了将教师留住,希望委培结束后,教师能够为学校多做贡献。因此,高校就与教师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教师需为学校服务五年才可以提出离职。学校的做法无可非议,但教师在委培结束后,在校任职将近一年,就提出了离职申请。
在个人看来,社会正常运转,需要有契约精神,信守承诺,不然人人都抛弃契约精神,社会就不能称之为社会了。因此,一般情况下,教师应遵守与学校之间的约定,但教师提出离职,确实有违契约精神。
第二,高校可以教师约定五年的服务期限,并且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当劳动者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教师与高校签订了五年的服务协议,那么教师需要为学校服务五年,未到五年的服务期,教师提出离职,确实是需要向高校支付违约金。这既是对高校的保障,也是对教师的惩罚。
第三,从高校的仲裁申请书来看,高校的索赔数额,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教师在服务期期间内离职的,需要向高校支付违约金,但支付多少违约金呢?这就要看高校为培养教师支出了多少费用。
从仲裁申请书来看,高校为教师支出了13万多,这就是高校培养老师支出的费用。《劳动合同法》规定,教师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高校培养教师所支出的费用,也就是说,教师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13万多。因此,在我看来,高校的索赔要求不合法。具体教师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有待仲裁庭的后续仲裁结果。
通过这件事,我也在思考两个问题:
第一,高校如何留住教师?高校的发展好与坏,全靠教师水平的高低。高校出钱培养教师,为的既是学校的发展,也为的是教师的发展,但仅仅花钱培养还是不够的,应该根据教师的水平的高低,充分给予教师物质保障,在科研上也要给予教师很多帮助,只有教师没有后顾之忧了,教师才能心甘情愿地为学校奉献。
第二,《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限的违约金问题,有待修改。《劳动合同法》规定,服务期限内离职的,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出的服务费。个人认为,规定的违约金过低。就高校向教师索赔事件来看,高校花三年的时间培养教师,最后换来的是教师服务不到一年就离职了,那么他们约定的服务期限就形同虚设。教师离职后,高校还要引进新的人才,又要话费时间和金钱,而教师支付的13万多违约金,根本不足以补偿。
所以,《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服务期限的违约金的规定是不合理的。这会降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成本。违约金的支付应按照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金额来支付,但约定金额过高的,可以申请降低,这样的规定才算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