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人以货物为债务提供担保。后来债务人不愿支付保管费用,货物由债权人支付保管费用。再后来,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同意之后自己保管该批货物,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此时,货物由于转移占有,已经不是抵押物。但是债权人亦未同意以货物抵债,双方未能签订协议。债务人单方认为,货物价值已经远超过债务价值,如果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会同意以货物抵债。
然而,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在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货物抵债,需要走拍卖手续。
此时,债权人拒绝透露货物所在地,法院因其为债权人的身份,又较难对债权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处罚措施。
由于时间发生拖延,货物的保管费用、货物的价值均在贬损,债务人出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不得不接受债权人的苛刻条件方可了结债务。
更有甚者,债权人可能已经把货物进行了使用和消耗,然而债务人并不掌握相应证据。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债务人被迫一直承受该笔债务,及相应的违约金、执行罚金,均在不断增长。
鉴于以上情况,动产抵押人切勿将抵押物随意交由抵押权人占有,如果不得不转移占有,应当就担保类型,保管费用,物品存放的确切地点,担保物偿还债权的方式进行充分约定,避免陷入表面有理,于法有据,但却无法实现以担保物还债的被动局面。
一念之差,导致财产受损,无限纠结被动。涉及法律关系变化的时候,请谨慎思考,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切勿在似是而非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执行过程中的快与慢,能快与能慢,不能快与不能慢,都有很多门道,并且对于当事人的权益有巨大的影响。无论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需要掌握相关知识,方可提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