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习《破产法》中的——确定债权人财产,这个章节是破产法中的重点,内容之多,得分两天学习消化;今天学习前三个小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追回权、破产无效行为与撤销权;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全部财产(现有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追加权+撤销权对应的财产)
应当认定债务人财产
1.货币与实物
2.无形资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
3.设立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4.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依法分割的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5.破产程序受理后,财产的增值部分(如银行利息)
6.行使追加权对应的财产
7.行使撤销权对应的财产
不应当认定债务人财产的(没有所有权)
1.取回权,对应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债务人只是基于保管/承揽/供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没有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的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例如土地所有权)
二,追回权
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1.出资人未缴足的资本金(认缴出资的必需承担义务)
未到期的股东出资,(出资人以认缴出资未到章程规定的缴纳期为抗辩的,管理人应要求出资主缴纳,不受出资期的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的出资,(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欠缴出资,抽逃出资:管理人应要求出资人缴足出资,或有监督义务的高管;还有其他高管协助逃避的应承担责任,归纳于债务人财产
2督董高的非正常收入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督董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 _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 + 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 + 税款 + 普通债权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返还该企业平均职工工资的_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返还高于企业平均职工工资的_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两者区别,如高管工资3万,平均工资1万,那么作为两部分清偿,平均的按职工工资,高也的2万按普通债权,从清偿顺序是属于最后一层;
其他非正常收入_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管理人的追收责任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的出资人追收债务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人民法院应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债务人出资人向债务人清偿或返还债务人财产,或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4.质物/留置物的收回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解除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的特权担保。( 担保物的市场价值必须要大于清偿债务)
2. 管理人通过收回质物和留置物的,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应报告人民法院;
三,破产无效行为与撤销权
无效的破产欺诈行为
无效行为包括:1.为逃避债务而隐藏、转移财产的; 2.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处理方式: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其行为无效,并返债务人财产。
撤销权破产撤销权,又称取消权,否认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主体:管理人行使,在不与债务人利益冲突情况下,撤销权可也可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负责监督.但与债务人利益发生冲突,撤销权只能由管理人行使.
人民法院管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5种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撤销行为5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放弃债权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四)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1年前的债务,在后6个月进行担保的,可以撤销;在后6个月设定债务的同时进行担保,不可以撤销
(五)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1年内)
个别清偿+到期日在破产受理前的债务+无破产原因=有效清偿(善意)
个别清偿+到期日在破产受理后的债务 = 均可撤销
个别清偿+到期日在破产受理前的债务+破产原因 =可撤销
(另有5种是有效清偿)
1.担保财产价值 大于_债权数额; 2.水电费; 3.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清偿;4.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5.诉讼/仲裁后的清偿
诉讼时效经过:债务人未及时行使债权导致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受理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破产终结后:两年内撤销/追回财产——全体清偿;两年后撤销 / 追回财产——个别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