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放火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南宋·陆游《老学庵笔记》
【原文】
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
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
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
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今译】
古代有个名叫田登的人,做了郡守后,非常在意自己的姓名,忌讳别人说他的名“登”字,自讳其名。
一旦有人触犯,他必会大发脾气,如果谁一不小心触犯禁忌,就要挨皮肉之苦,手下的小官与士兵不少因此遭到毒打,挨过田登的板子。
由于“灯”与“登”同音,于是,全州的人都把“灯”说成“火”,举州皆谓灯为火。
上元节到了,农历正月十五节日期间,按照惯例城里要举行灯会,城里有钱有势的人家要放花灯,通宵点上各式各样的花灯,允许老百姓到城中游览,进城观灯。
有关官吏就写了告示,高挂在街头,贴在市场门口,办事人员不敢写“放灯”,只好在街头公告牌上写:“元宵节晚上,本州按照惯例,放火三天。”
【赏析】
北宋时期,有一位田登的州官,州官,古代一州的地方行政长官。
田登的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做法,是中国避讳制度的延伸。
在中国古代,臣子或百姓不能直呼皇帝的姓名,这种制度始于西州,完善于唐朝,清朝达到了登峰造极。
田登这个州官,也算是个土皇帝,所以也这样做,经常鞭笞吏民。
在现代社会,这种文化心理还在起作用。
本文讥讽了统治者依仗权势可以任意做坏事,胡作非为,而禁止老百姓的正当行为活动。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成语就是由此演化而来。
成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也作“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比喻有权势者可以任意胡作非为,the powerful can do what they want,而老百姓却连正当的言行、活动也要受到种种无理限制 the weak or the common people are forbidden even to light lam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