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9

分居期间父母为子女还贷资金性质认定


沈光平


法院裁判认为,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偿还购房贷款,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下的情形,可将该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钱款获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钱款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方父母向己方子女支付钱款时,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应综合考虑父母支付该钱款的动机、本案双方在当时的夫关系等来判断。《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可以根据该款的立法精神做出判断,一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

(微信号SGP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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