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10月底发生的耸人听闻的杀妻案,29岁的天津女子小洁一家三口前往泰国普吉岛度假,后被发现在酒店游泳池内死亡,与其同行的丈夫张轶凡被泰国警方认定为凶嫌。就在案发前几个月,张轶凡曾陆续为妻子购入近3000万元保额的保险,而受益人就是他自己。
目前,小洁家属已向泰国警方申请将张轶凡引渡回国受审。
阿步老师今天从保险的角度,带大家去思考思考这件事情,分析一下其中的问题。
一、代签名问题
新闻中提到丈夫给妻子买了许多保险,妻子并不知情。保险合同上的签名都不是妻子本人,是代为签名。一份线下购买的保单,保险合同的成立,大多需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本人进行签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代签名问题一直存在,主要是保险业务员把关不严,对这种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习以为常。
最简单的体现就是客户自己声称,想给爱人买一份保险,爱人不同意,自己就想瞒着爱人偷偷的买,这时绝对会有保险业务员表示他可以办到。再说说保险公司方面,业务员交上去的投保资料在签字方面的审核并不严格,代签也有通过可能。
再有一点,现在投保方式越来越偏向线上投保,好多都是通过微信投保或者保险公司APP投保,有的公司并不会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人脸识别,只是简单的在手机屏幕上签字,这种投保形式也存在代签字风险。
代签字这个问题
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的真情,夫妻之间想给对方买份保险作为保障,但是对方却不同意,于是就会想个办法偷偷购买。
另一个方面就像这个骗保事件,偷偷给对方买保险,却想对对方做不利的事情,这就属于代签名引发的严重道德风险。
二、定期寿网上投保
在新闻中的图片上,我看到了几款定期寿险,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都是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赔偿金的,有的产品被保险人全残时也可以给付赔偿金,两个险种的区别主要是
,保障期间的不同,终身寿险都是保障至终身,那么我们知道人的一生终究是会结束的,所以说终身寿险这个险种除了特殊情况,一定会给付赔偿金,所以价格会比定期寿险贵很多,而定期寿险,可以选择保障20年、保障30年,或者保障至70周岁、保障至80周岁等等,是纯消费型的保险,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死亡或全残,到期后保险合同结束,是没有任何返还的,所以价格比较便宜。
定期寿险在市场上,保险公司线下出售的比较少,不是怎么重视这个险种的销售,而且从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上,绝大部分人对定期寿险并不是很认可。所以定期寿险大多是在网上销售
,图片中的几款定期寿险也都是通过保险网站购买,在网上购买定期寿险存在一个问题,投保人给被保险人投保,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成功很简单,因为网上投保不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后来网上购买定期寿险就比较严格了,比较规范的保险网站消费者只能为自己本人投保定期寿险,但是这种渠道终究是通过网络购买的,很难证实是否是本人给自己投保。
所以说网络保险发展的路还很远,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
三、信息审核
看了这个新闻的一些评论,有的评论说,为什么买3000万保额的寿险,保险公司核保时不知道,客户这么多可疑的集中购买的高额保单吗,保险公司应该提前知道被保险人在其他公司的情况,并且严格审核。
这个评论我看了,想到的角度还是保险公司对客户投保信息的审核问题,有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这些保险公司对被客户是否进行严格的财务契调
,也常常称为高额保单的财务审核
,大概意思就是超过公司规定的保额,就要对客户进行财务方面的审核。
例如各个公司或者产品都会有类似于这样的规定
第二个要点,现在保险公司比较仔细严格的调查审核客户都是在发生理赔时,投保前不会有这样太耗费成本的调查。比如说某些意外险可能会在购买注意事项上说明,百万以上保额的保单理赔时需要提供收入证明才可以理赔;再比如说重疾险发生大额理赔时保险公司会派人去客户生活的地方走访调查等等,但是在投保时仅仅依靠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如实告知,不会有耗费过高人力成本的审核。
所以说从这个方面看,消费者一定要做到投保时的最大诚信,以免以后保单出了问题,有自己的责任。
四、保险合同条款
这个新闻事件,涉及到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这个条款大多会这样表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以说,假如新闻事件中保险合同成立,但是符合这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只退现价。
五、法律条款
《保险法》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条款解释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该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上述的普通死亡保险合同,不但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同时需要被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对上述两项内容有一项不同意,该保险合同即为无效。
第二,被保险人的同意,可以是任何方式的同意,书面的、口头的等方式均可,无需拘泥于书面形式的同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定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 第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而未表示异议的。
- 第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 第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其他情形。
通过这个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假如能够证明普吉岛骗保事件,妻子并没有表示对于保单和保额的认同,那么这些保单都是无效的。
《保险法》第43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条款解释 必须是投保人主观上有造成保险事故的故意
,并且在故意的指引下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果仅仅是过失,则保险人应然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通过这个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假如事件中的丈夫是主观上故意杀害了妻子,那么保险公司,就不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两个条款只是可能涉及到这个普吉岛骗保事件,不代表这个事件的真实情况。
六、保险合同处理
两种猜测
1、认定为代签名
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合同本身就不应该成立,可能会退回现价或者退回保费或者不退任何费用。如果有退回费用,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权丧失的适用范围,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这个骗保事件中,丈夫作为的继承人,妻子死亡后作为被继承人,如果是丈夫故意杀害妻子,丈夫丧失继承权,不能继承妻子的遗产。
2、认为合同订立成立
合同成立,但因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退还现价给妻子的继承人。
从这六个角度去思考普吉岛骗保事件,其中的保险问题应该算是比较明白了。
说明
看到有些评论提到不可抗辩条款,其实这个事件,阿步老师个人认为在这里谈论不可抗辩条款有些牵强,就不予讨论了。如果您有什么好的思路可以评论给阿步老师,我们一起交流探讨。有时间我也会给大家做一期二年不可抗辩与如实告知的节目
。
以上内容仅仅是阿步老师看到此事件以后的一些思考,具体情况以有关部门的实际认定处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