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中的自利行为与利他行为都可被类分为好的或不好的。一只松鼠为过冬而贮备许多食物,这被认为是做了一只松鼠应当做的事情;反之,如果一只松鼠因为懒惰没做准备而被饿死了,就被认为是因其无远见而应承受的惩罚。如果一条狗不去争夺就把骨头让给了另一条狗而跑开了,我们说它是胆小鬼——一个表示责备的词语。
因此,显而易见我们认为有助于保存后代或保存个体的行为,对物种而言是相对较好的行为,反之则不然。
2、除了其活动几乎不能识别的原生动物之外,如果不为后代提供免费的利益、不让成年者自己挣得自己的利益,那么,生命就不能延续。
3、成年者必须遵循“所获利益应当直接与所具优点成正比”这一原则,且衡量优点的尺度是自我维续的能力。若不如此,该物种就会在两方面受损。
3、除非为其年幼的子孙后代提供免费利益——一开始是无条件的,随着其成熟期的到来日渐减少,有条件地提供,否则,一类物种势必会因其年幼者的灭绝而消失。当然,这需要一定比例的成年者的自我服从。
4、如果一类物种的结构及其生存条件是部分或全部牺牲某些个体成员以增进整个物种的福利,以至于相较他们采取其他方式而言,其成员能得到更好的供养;那么,此种牺牲就得到了正当化证明。
5、以适应生存条件的能力来衡量,最具价值的个体将获得最大的利益,较差的个体将获得较少的利益,或者遭遇更大的恶果,或者既只能得到较少的利益,而且还会遭遇更大的恶果——从其生物学的面向上来讲,这一法则意味着适者生存。
6、如果一类物种智力上和身体上的禀赋要高一些,相应地,其应付自然环境事件的能力就要强一些,其个体成员的生命维续也就更少受其无法控制的偶发事件的影响。再则,同样显而易见的是,相应地,如果总体优势的结果越发明显,那么,特殊优势的结果也就会被感受到。个体能力的区别在决定个体命运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7、群居以及或多或少的积极合作之所以在一类物种中被确立起来,恰恰是因为它们对该物种是有益的;倘若不然,适者生存的法则必定会阻止它们的确立。
8、为了确保协作是有益的,个体采取的行为必须被限制在保障利益平衡的程度内。否则,适者生存法则将会淘汰协作始于其中的那些物种。
9、倘若大范围、一般性地无视限制,将会导致群体的解体。只有那些具有天然倾向去维护限制的群居物种才能存活。
10、和谐协作的先决条件被默认为某种类似法律的东西;如果违反它就会有随之而来的惩罚。
11、个体应当承受自己的自然本性及其相应行为所产生的或好或坏的结果,这是源自适者生存之次人类正义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