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于欢。
今天,我要感谢侯亮平和他的同事们为我做出的客观公正的结论。从3月26日以来,侯亮平们用了整整两个月的时间,奔波于京鲁两地,上午听取汇报,实地查访,下午复核证据,核查关联案件,晚上还要组织专家论证。他们吃不好睡不香,为我家的事操心劳神,我们深感愧疚。虽说这是他们的份内之事,但我仍要表示真诚的感谢,司法公正是我们每位公民安居乐业最好的武器。
现场,侯亮平表情严肃,直接指出问题关键,“原来的判决,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过这场劫难,神色惊慌的我看到了一丝曙光。
他正了正身子,说到,“原判‘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我心跳加速,十分迫切地想继续听下去。
他喝了口水,接着说到,“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而原起诉书没有认定作为防卫起因,从防卫起因看,原判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错误的”。我的眼眶慢慢湿润。
侯亮平紧锁眉头,接着指出,“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原判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显然是对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也是在认定事实不全面情况下得出的错误认定”。
他凝视着案卷,强调指出,“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我和家人心中集聚的怨气顿时渐渐散开。
最后,侯亮平毫不客气地说到,“本案中,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我承认,事发当天,我确实失去控制,做出了过激反应。
在此,我想对当天出警的大哥大姐说句心里话,你们原本控制住场面,把大家分头拉开,后续或许不至于此。希望能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别让这类悲剧重演。
最后,我还要感谢媒体,是你们引导社会走向成熟!
(案件陈述引用自最高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