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人:第四份证据是工程决算书,是原告方依据合同、工程设计、预算及洽商而编制的,已送达给被告,这应是双方结算的依据。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被告对工程决算书不予认可,理由是工程竣工后,原告方应根据合同、预算、工程设计及浴商变更以及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决算书,编制完成后报送被告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本案原告编制完成工程决算书后报送被告初步审核后即认为决算书有违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即提出异议并在报送决算书的回执上签署了意见,要求原告修改决算书。此后,原告方就再也没有报送过经过修改的决算书,今天原告出示的决算书即是被告提出异议后未做修改的决算书,原告称已报送被告审核就应当同时出示被告的鉴收回执,原告不完整出示证据应视为有意藏匿证据,情求法庭予以核实。因此,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审判长: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报送决算书时被告是否签收?
原告代理人:当事人提供的决算书并未附有报送回执,此节,代理人核实后回复合议庭。
审判长:原告,报送决算书时被告是否在回执上签收很重要,可以说明两个问题,1 如果没有签收回执,就说明至今日原告仍未报送决算书,因此结算未开始,你方起诉就没有依据。2如果被告签收在回执上没有提出异议,时至今日被告又仍未结算可以视为被告对决算予以认可。所以报送决算的回执至关重要,给你三天时间,将是否具有报送决算书的回执告之合议庭。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代理律师:听清。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第五份证据是工程造价鉴定书,这份证据是原告向法庭提出申请,由法庭委托相关机构依法作出。该证据证明了原告实际工程量和被告应付的工程款数额。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律师: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强,请求合议庭通知鉴定人到庭回答被告代理人问题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忻。
审判长:准许,请鉴定人到庭接受被告询问。
鉴定人到庭,在核实了鉴定人身份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代理人可以提问。
被告代理人;请问鉴定人,鉴定结论是否根据双方所签合同、设计、预算、洽商变更及现场堪察后依法做出?
鉴定人:是。
被告代理人;鉴定人是否熟知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洽商的程序?
鉴定人:是。
被告代理人;鉴定人,请问工程造价鉴定的数据是根据预算、设计、洽商单以及现场测量而来吗?
鉴定人;是。
被告代理人:鉴定结论中的结算依据是否可以参考或采用决算书中的数据?
鉴定人:不可以。
被告代理人;好那我问你鉴定结论中作为依据的洛商单没有工程设计和监理的签字认可,符合相关规定吗?只有技术洽商变更没有经济调整内容应该怎样认定你清楚吗?
鉴定人:也有特殊情况存在。
被告代理人:请鉴定人正面回答问题。
鉴定人:有缺少设计和监理签字的现象,但实际工程量的堪测中,变更洽商的工程量确实存在。
被告代理人:鉴定人,你刚才告诉我鉴定结论的数据来自实际测量和计算。那么鉴定结论第121页至128页为什么与工程决算书123页至130页完全一致,186页至191页为什么与工程决算书184页至189页完全一致。你怎么解释?
鉴定人:也许是巧合。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代理人提问完毕,准备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准许。
被告代理人:代理人刚才提出鉴定结论中有两处近十页的内容与工程决算书完全一致,鉴定人回答是巧合,而鉴定结论中的内容与决算书中的内容完全一致的地方至少有十处完全一致,代理人说至少十处完全一致是因为代理人查阅后发现有十处完全一致后就不屑去查了,如果细查绝不止于十处。此节请合议庭明查。鉴于此,代理人认为鉴定人在熟知法律规定,又明知鉴定及结算程序的情况下,违规进行鉴定,请求合议庭不予采信鉴定结论。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意见已记录在案,待合议后再做决定。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最后一份证据是已付工程款单据,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工程款数额。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已付工程款数额被告认可,但其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工程款数额。
审判长:该证据没有争议部分合议庭予以采信,争议部分合议后决定。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律师:原告方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被告方证据与原告方证据大部分重合,且在质证时已阐述清楚,在此不做重复,证据请单中也已书面说明证据来源与证明目的,现提交给合议庭及原告副本各一册,供原告质证,请合议庭准许。
审判长:准许,请提交合议庭并原告。原告给你五分钟阅读时间,然后提出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举证确与我方举证重合,只是证明目的各不相同,请合议庭明查。
审判长:举证程序暂时到此,三日后下周一继续开庭,原告说明决算书回执是否存在以及进行法庭辩论程序。现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