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有着许多“潜规则”
即使是老员工
也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栽了
比如说下面这位网友的朋友
因为和离职同事吃饭的照片发朋友圈后
被现任老板看见
竟被要求主动离职!
普法君带你来看这位网友的爆料:
得知公司的一名同事要离职并且还要离开这座城市,我们几个和已经离职了的小伙伴就难得聚在一起吃了个散伙饭,发了个朋友圈。
然后那公司的老板看到朋友圈后就莫名其妙地在他们公司群里喊了句,让参与聚餐的在职人员(2个)主动提交辞职报告。
大家都好懵啊,吃个饭就被辞退。你们怎么看?
有没有很震惊
和离职同事吃个饭、送别下
也要被解雇?
要知道
入职时,领导组织同事请吃饭
表示欢迎加入团队
离职时
领导组织同事请吃饭
表示送别,足够仁义……
这都是很正常的社交啊
普法君只想说
劳动法,了解一下。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实,劳动者到企业入职上班,就是做了桩关于人力资源的买卖。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换取薪酬等待遇;企业提供薪酬等待遇,换取劳动者人力资源,给企业创造价值……那么,劳动者离职,就意味着买卖中断,正所谓“买卖不成仁义在”,不伤和气,才是人情常理。
劳动者当然要受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约束,但也仅限工作时间之内;至于工作八小时之外,譬如和谁吃饭,完全就是私域之事。
劳动者在公司里,当然彼此间是同事关系;但在公司外,不排除有私人交往,也不妨是朋友关系。那么,朋友要走了,吃个散伙饭,送别一下,实在是人之常情。
劳动者不是公司老板的家奴,不是其人身附属物。公司老板无权要求员工进行选边站队,和自己保持一致,不准其和离职员工有任何交往,对其私域事务进行干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可单方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诸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与离职同事吃个散伙饭,当然并不在其中。公司老板若以此解雇员工,是违法的。
该公司老板不是直接辞退,而是进行劝退——要求“自己提交辞职报告”,自也有着他的精密算计。员工自己提出离职,企业是不用赔偿的。而企业违法辞退员工,则不仅要赔偿,而且是双倍赔偿。
所以,这些参与散伙饭的被劝退员工,还真不能着了该公司老板的道儿,而得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拒不主动离职;若该公司老板执意违法解雇,就让他付出双倍经济赔偿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