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1.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是一种财产权 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是直接支配物的物是支配特定物
2.特征 与债权对比
1.权利的发生原因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法律未承认和规定的物权,都不会发生物权效力。
债权(合同之债)则采任意主义,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哪怕是合同法没有规定,也可以形成债
2.权利的性质: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
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必须借助对方。
3.权利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为物
而债权的客体则为一定的给付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权利的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溯及力,还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
5.权利效力范围: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6.权利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静态,如你的手表被人偷走,最主要的赔偿方法是要回来,即返还原物;
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甲乙签订合同,对方合同违约,原则上不能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主要采用赔偿损失。
特征的延伸物权效力(经常案例与▲)
1物权的排他效力
解决的问题:多个物权 能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之上?
只要不抵触,即可并存。
相抵触的物权(就是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为:
[if !supportLists](1)[endif]同一物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问题:为什么不同的人可以共同享有同一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只有一个,但是存在共同共有,如甲乙是夫妻,共同购买一套房,所有权只有一个,但是所有权人可以有多个,这是共有,共有并不否认所有权只有一个。
[if !supportLists](2)[endif]同一物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均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引申考点: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债权具有相容性
所以当一物二卖的情况下,那个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债权有相容性,但物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所以只能归先得到所有权的那个人
2.物权的优先效力
解决的问题:
一物之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谁优先?原则物权
一物之上有多个不相抵触的物权时,谁优先?看先后
物权优先效力的表现之一:一物二卖中,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获得保护(简称“物权优先于债权”,此种情况不论债权成立时间先后)。
物权优先效力的表现之二:不同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均享有债权的,设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偿,担保物权的优先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
物权优先效力表现之三:成立在先之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之物权(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3.物权请求权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
指当物权正在或可能遭受妨害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该妨害而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if !supportLists](1)[endif]返还原物请求权: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
一定是无权占有的人
(2)妨害排除请求权(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结果已经发生
[if !supportLists](3)[endif]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指物权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其物权的危险,要求相对人采取预防措施的权利。
(消除危险):危险正在发生,结果尚未发生
问题:如对方不采取预防措施怎么办?
物权人可自行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费用由对方承担。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一定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if !supportLists]二、[endif]物权的种类
别背啊理解
1.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2.对于定限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根据物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 动产不动产 权利物权 4.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从物权
1.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1)完全物权:是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完全物权只有一类,就是所有权(又叫自物权)。
(2)定限物权
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或占有或使用,但是不能处分,指的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if !supportLists]第二节 [endif]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观题考查过两次。非法学法硕考查过一道法条分析题(物权法定原则),而法学法硕考查过一道简答题(物权的公示和公信)。
(1)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的主体有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当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三类物权主体发生冲突时,对它们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原则:非法查过法条分析题。
指物权的种类以及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物权法定内容包括类型法定、内容法定。
①类型法定物权就这三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②内容法定:
a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创设。 b能够创设物权的法律只能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3)公示、公信原则,其实是两个原则:
①公示:“使人知”是指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变动动产登记是人知道,不动产交付签订了合同,是人知
②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谁是不动产的所有人
发挥“使人信”的作用,即只要是不动产的登记人或者是动产的占有人,从立法上推定是所有权人,哪怕登记错误。
公示、公信原则作用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的安全
(4)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的排他性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因
概念(什么叫物权变动?设立变更终止发生一个就算)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
即只要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中的一类都可以说是物权的变动。
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
要解决的问题:公示对物权变动结果的影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基于合同))
1. 债权意思主义
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其他要件即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时对方即取得物权(只要有合同,生效了就行)
2. 物权形式主义
要三个要件齐备才能变动
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例
3. 折中主义
和物权比少了一个物权行为
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外,还需要进行公示(登记或者交付),对方才能取得物权。
我国
三、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就是不是通过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
1.一共三类
(1)因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征收不等于征用)导致物权变动
[if !supportLists](2)[endif]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
[if !supportLists](3)[endif]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即房屋建好或推翻)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
(1)因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征收不等于征用)导致物权变动
生效
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就是说法院判决生效那一刻就生效了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
生效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即房屋建好或推翻)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
关键词是“合法建”如那种违章的加盖楼房就不算
2.效力模式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文书、继承、建造房屋),虽然无须登记物权变动结果也会发生,但物权人欲对该物进行处分时,必须先登记,方能处分,否则其处分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命题方向2:“法律文书”的范围★★★★★从来没有考过
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不等于调解协议),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三个考点
1.能够作出这种文书的主体为法院、仲裁委
2.①文书要生效。②文书内容要改变原物权法律关系如法院判决甲履行过户手续义务
3.我国立法之中能够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有5个,即判决书、裁决书(仲裁委做出来的)、调解书、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命题方向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然无须登记物权变动结果也会发生,但物权人若不登记,将对其产生怎样的风险?
风险是不能成功处分。
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登记的变更(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特殊问题
变动登记: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进行的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书面)记载错误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簿记载的
①权利人书面同意或②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更正
(3)异议登记
当事人对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可申请异议登记。
问题1:异议登记是否限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处分权?
不限制真正的权利人而且是决对的阻碍善意取得
问题2:异议登记的有效期及失效后的处理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只是失效,但不影响起诉)
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统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命题方向1:预告登记是否限制卖方的处分权(非法学法硕考查过此点)?
如甲把房屋卖给乙,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a问题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谁?
是乙,即买方(债权人),预告登记没有引起物权变动。
b此处的“处分”如何理解?
处分包括转移所有权(如甲把房屋过户给丙)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用益物权)、设定抵押权(担保物权)。
凡是能引发物权变动,都是处分。
问题3:“不发生物权效力”如何理解?
是指绝对的阻碍物权变动效力
命题方向2: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后,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 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法律处理
→以登记簿为准,但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除外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复制权(从未考察)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提供
五、动产物权的变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
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现实交付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区别:从效果上看,观念交付和现实交付相同,可以完全转移汽车的所有权。
命题方向:三大观念交付的准确理解
1.简易交付 先借(租)后买
解题技巧:指对方(指买方)先基于借用、租赁、保管等占有标的物,后决定购买。
→合同(第二个合同买的的那个) 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此时标的物所有权也转移)
合同生效时间的判断:只要没有特别说明,所有的合同签完即生效
2.占有改定 先卖后借。
解题技巧:指对方购买之后,卖方又基于借用、租赁、保管等继续占有标的物
→合同(第二个合同借的的那个) 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此时标的物所有权也转移)
简易交付是先借后买,占有改定是先卖后借,都是第二个合同生效时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
3.指示交付
解题技巧:指对方(对方指买方)购买之前,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 即涉及三方主体
)
→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此时标的物所有权也转移)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法学法硕考过主观题
1.确认物权 2.返还原物 3.排除妨碍/害 4.消除危险 5.恢复原状 6.损害赔偿
1.确认物权只能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5.恢复原状包括 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