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性担保的定义与特点
依据《担保法》相关条文,担保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是债权人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方式保障债权实现的合同。从业务属性划分,担保有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两类。根据 2017 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融资担保是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行为提供担保。非融资担保涵盖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在国内,按担保人性质,融资性担保又可分为银行融资担保和非银融资担保。银行融资担保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担保等形式;非银融资担保主要是债券、信托等融资活动中关联方、非关联方及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
与CRM(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比,融资性担保具有以下不同:
1. 性质不同:担保是担保机构常规业务,非衍生品交易;CRM 是金融衍生品合约,将信用风险从资产中剥离并组合或交易。
2. 标准化程度不同:CRM 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注册且部分可交易,更标准化;担保业务无需额外程序,不能交易且无二级市场。
3. 发起方式不同:CRM 中信用保护卖方无需债务人请求可自行操作;担保业务需应债务人请求,担保机构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4. 成本及标准化差异:CRM 标准化程度高,交易成本相对低;担保业务合同条款因交易状况而异,成本高。
5. 收费对象不同:担保机构向债务人收费;CRM 中信用保护卖方向买方收费,买方可能不特定。
6. 追偿权利不同:担保机构代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CRM 中信用保护卖方偿付后一般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主体
国内首家信用担保机构于1993 年成立,此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主体多次变更。从最初的人民银行,到财政部、发改委,再到多头监管,频繁变动使得监管框架长期不清晰,监管效果有限。直到 2009 年,国务院设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确立二元监管体制。中央层面,由银保监会牵头,多部门参与,负责拟订制度、协调问题、督促地方监管;地方层面遵循“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原则,由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
此后,相关部门发布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如银监会等七部门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担保行业;2017 年国务院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在 2018 年由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印发四项配套制度,完善监管指标。这些举措提高了担保机构准入门槛,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扶持,明确指标计算权重和处罚规定。由此可见,中央层面银保监会主导监管,地方层面由各对应部门负责属地管理。
三、国内担保体系及主要参与者
总体而言,我国担保体系呈政府主导模式。国家层面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层面成立再担保机构,基层业务由商业性担保机构按市场化规则运作,共同组成政府担保链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为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或股权投资,以分散行业风险,提升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拓展和风险抵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