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快捷的生活节奏中给持卡人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大多数持卡人至今可能还不知道在开卡时与银行签订的《领用协议》等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全额计息”规则。也就是说当持卡人信用卡还款不足时,哪怕你只差二十元钱没还清,新的账单日便会按照消费全额计息利息。在保护信用卡持卡者权益和挑战建行的“全额计息”规则方面,李晓东的案子开了一个好头。本文接下来就本案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到期还款日为4月27日至新的账单日5月7日)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该信用卡账单日为次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次月27日,直至新的账单日5月7号,产生了317.43元的利息。)在多次拨打建行客服电话后,李晓东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也就是说,就因为69.36元没按时还,银行按照18869.36元欠款全额计算出了317.43元利息。李晓东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这种不公平的条款,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但是银行客服却称这是行规。于是李晓东将建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银行该规定无效,退还利息。
二、一审败诉、二审又真的赢了吗?
2017年9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诉讼的利息是依据李晓东与银行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的计息规则计算得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驳回了李晓东的退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李晓东败诉。2017年9月8日李晓东收到判决书。
北京市二中院近日撤销了一审的民事判决,作出二审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李晓东还多扣划的253元。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253元 。
很显然,李晓东打这场官司目的并不在于利息本身,而在于挑战被大家斥为“霸王条款、强盗逻辑”的“全额计息”规则。有人说二审该案赢了,也有人说输了,如果从利息金额的角度看,建行向李晓东收取的大部分利息都被法院判决返还,说李晓东胜诉并不算错。但如果从“全额计息”的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角度看,法院也并未支持李晓东的主张。实际上,本案之意义早已超出了案件本身的输赢。
三、 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全额计息是否合理合法
全额计息,是指在信用卡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只要没有还够已产生的消费金额,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而不是尚欠金额计息。这样计算出来的利息和滞纳金较高。
有学者认为,“用户使用银行的信用卡,其实形成了一个借贷的合同,银行提供贷款,用户还本付息。如果用户出现了一个小额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户只能就违约部分来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计息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另有学者认为,信用卡全额计息有其合理性,有防范恶意透支的作用。目前,信用卡违约现象特别严重,特别是小额违约情况很多,在处理时也让银行很头疼,所以银行往往在信用卡条款的制定时尽量保护自己,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将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表述强加进合同条款之中。
目前,国内除工商银行是以信用卡未还余额来计算利息之外,如建设银行等大多数银行都是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计算利息。全额计息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各银行之中。关于其是否合理,虽然存在争议,但是实际中被多数银行采用。
(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领用协议》是否为格式条款问题
在李晓东签署的建行《领用协议》第三条第9款规定:“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也就是说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另在第五条第4款中约定,甲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根据《合同法》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很显然改条款明显属于格式条款。
(三) 银行是否就格式条款履行了其提醒义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37条规定表示,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应该有一项“重要提示”,以醒目方式列示包括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等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否则,相关的格式条款无效。
但在本案中,开卡时银行未明确释明或告知该条款的规定,账单周期内未全额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也未向持卡人就该事项进行提示,相关信用卡的领用协议也未能完整地对违约情形、信用卡计息方式、收取标准等进行详细提示。李晓东以银行方面未尽到提醒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在法律上很难说完全没有依据。
无论如何,关于央视法制节目主持人李晓东与建行信用卡一案,极具争议的“格式条款”或者说是霸道条约之全额计息,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但这个案子的示范意义能有多大,还要看相关各方的后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