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老陈接到了一个离婚的案子,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
仔细看过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老陈竟然没有看明白离婚的理由。
老陈把被告约过来谈话,发现谈到的也就是夫妻之间琐碎小事的纠葛,并没有发现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的真实原因。
老陈不放心又约来原告的律师了解情况。
原告的代理律师,十分坦诚说,这就是原告上一次起诉离婚的诉状。反正原告第一次起诉到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再次起诉提出离婚的,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难道这就是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吗?”老陈禁不住问道。
“对呀,难道第二次起诉到法院就不该判决离婚吗?”律师听罢有些奇怪的反问道。
“你不觉得这就不是个理由吗?”老陈道,“总不能把第二次起诉作为离婚的理由吧?”
“对呀,难道还需要什么理由吗?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就是理由。”律师肯定的说道。“所以,无需理由!”律师接着又补充了一句。
“第二次起诉离婚就是离婚的理由。“老陈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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