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各位看官还记得“乌鲁木齐眼泪”事件吗?
小儿嫌弃Irene把脚放在椅子上擦药膏狠狠教训公开鄙夷各种嫌弃当场发作:丢人!大庭广众没有礼仪!当时Irene摔伤+心伤,闻言不禁落泪。
回家后,仔细观察,发现不对劲。小儿在家可是“礼仪不当”得很呀~:
吃饭是没有端坐在凳子上,而是一腿放在凳子上
吃完饭自己那块地掉饭粒多
最后一个用餐完从不收拾餐桌
丢垃圾是纸巾乱飞一地
晾衣服时一定要父母在旁打下手
熬夜
父母亲交谈时候随意插嘴
……
以上习惯Irene跟他当面指出交流,他百般辩解。
(当然并不是说他一无是处……)
思考以上现象,遂与之辩论。儿说:你就是在公众面前失态了。
Irene据理力争:你要求我颇多。可在家你自己亦有不当行为,且不愿改。这怎么解释?!难道你实行双标?!
儿吵不过,直说:你嘴巴厉害!
结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理更长。
Irene的目的想说你要我改我听了,可你也要自我完善哪。
写到这,突然想起一个同事。说她三岁的女儿现在看她处处不顺眼,经常抛出“鄙视”之眼光嫌弃她落伍。
也许青春期的孩子要求完美,不能容许自己心爱珍视的人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