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举例】A向B购买100万元的货物,向B出票一张,B未在票据时效内主张权利,导致票据失效,AB之间就不存在票据的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关系了。但债权客观存在,AB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其中重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案例】甲公司于2020年1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甲公司于1月10日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以支付货款,乙公司未按期(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支票请求银行付款,也没有向甲公司提出任何请求,直到2020年10月底也未主张票据权利。(支票对出票人的票据时效为出票日起6个月)
【分析】
(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甲、乙公司2020年1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2)票据关系(出票行为):
甲公司对乙公司签发了支票,出票行为属于票据行为,导致了票据关系的发生。
(3)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乙公司因超过票据时效(出票日起6个月)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但是,根据《票据法》规定,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
B.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
C. 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
D.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预付款。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远期商业汇票独有);保证。
2、特殊事项的记载要求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 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支票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支票无效
B. 经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C. 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
D. 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票据签章方式
(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加盖“公章”的效力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加盖公章与财务专用章具有同等效力)
(4)签章不符合规定(形式上)的法律后果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林哥白话】仅“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会导致票据无效;“其他当事人”签章无效仅影响此次行为(承兑,保证),并不影响票据效力,到期持票人找出票人要钱,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例-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 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 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 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 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网校答案:BCD
网校解析: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即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行为人中,其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可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A. 出票人
B. 保证人
C. 背书人
D. 承兑人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4、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举例】甲出票给乙,乙背书给丙,丙是一个精神病人,拿了票据背书给了丁。此行为中丙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丁找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不得以丙是精神病人为由不承担个人义务。同理,丁行使追索权也可以 向甲、乙行使,只是不得向丙行使追索权。
(2)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举例】曹操买了把菜刀架在孙权的脖子上,以“胁迫”的方式让孙权将票据背书给了自己,由于孙权作出的意思不真实,所以曹操不得取得票据权利。
5、票据行为的代理
【解释】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②代理人签章;
③代理人有代理权。
(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Ⅰ构成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本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无权代理人并未在票据上以个人名义签章)
Ⅱ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重大过失)
A. 相对人未转让票据
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无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曹操假借孙权名义向赵云出票,赵云对此事知情,构成无权代理,孙权作为被侵害方不承担票据责任,曹操未以个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因此给赵云造成损失的,赵云可向曹操主张损失赔偿(而非票据责任)。
B. 相对人转让票据
如果持票人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如果赵云又将票据背书给了吕布,吕布满足善意取得制度,则不受前手权力瑕疵的影响,从而获得票据权利,可向“无权代理人”曹操行使追索权,由于孙权仍属于被侵害方且并无过失,故吕布不得向孙权行使追索权。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孙权授权曹操开具80万以内的票据,而曹操以孙权的代理人名义向赵云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票据,则赵云只可向孙权追索80万,剩下的20万只能找越权代理人曹操追索。
6、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1)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①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如支付货款,支付租金,支付工程款等)
②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关于将来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票据到期前将全部票据金额支付给承兑人)
(2)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举例】光头强与熊二签订了一批蜂蜜买卖合同,约定价款是20万元。但由于光头强的失误,向熊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40万的支票。此时,光头强的票据责任应当根据票面上记载的内容40万元来确定,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20万元来确定。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
【解释】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②依(背书)让与而取得(包括善意取得);
③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④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①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
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被追索人被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后,被追索人取得票据权利,可行使再追索权)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
如: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无须背书,但需要证明)
【例-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 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 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 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企业合并获得票据属于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3)不享有票据权利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以及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即不满足“真实的意思表达”,也不满足“善意取得”,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解释】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且“支付相当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1)票据善意取得的要件
①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②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A捡到票据,伪造他人签章背书给自己)
③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背书)取得票据。
④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⑤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具体情况包括:
①前手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B(无行为能力)→C(无处分权)→D(善意取得)
【举例】由于B是无行为能力人,导致B的背书行为无效,故B不承担票据责任,但B的签章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有效签章的法律效力。虽然C是无权处分,但在“形式上”票据是连续的,所以D可善意取得,但在行使追索权时,只能向A、C进行追索,不得向B追索。
②前手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
A→B(受C欺诈、胁迫)→C(无权处分)→D(善意取得)
【举例】C胁迫B将票据背书给C本人,C又背书给D,D满足善意取得制度,其权利不受前手C权利瑕疵的影响,B不得以C的胁迫事由来对抗D,D可向A、B、C行使追索权。B事后可向C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追索刑事责任。
③其前手的代理人是狭义无权代理
A→B(无权代理)→C(明知;无权处分)→D(善意取得)
【举例】C明知B是无权代理而取得的票据行为,不满足表见代理的要求,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所以C未取得票据权利,如果D基于形式上的连续而善意取得的,D只能向B、C进行追索, 不得向A进行追索。
④票据伪造
(1)A→B(遗失或被盗)→C(拾得+伪造B签章)→D(善意取得)
【举例】B的票据丢失,被C拾得并伪造B的签章背书给了善意第三人D。D行使追索权仅可向A行使,不得向B、C行使,因为B是被伪造人,作出背书给D的意思表达并不真实,而C本身就未在票据上签章,C根本就不是票据的当事人,所以D也不得向C追索。但B可向C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2)A(记载完毕遗失)→B(C拾得+伪造B签章)→D(善意取得)
【举例】如果A出票给B时,授权B自行补记收款人的名字,但在交付于B前遗失,被C拾得,并伪造B的签章背书给了善意第三人D,D也可向A追索,虽然A并未“交付”给B,从物权的角度该出票行为应该是无效的,但如果A也不承担责任,就没人承担责任了,始终D是无过错的,遗失票据的是A,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出发,A应该对D承担票据责任。
⑤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行为无效)
A→B→C(B、C无真实交易)→D(善意取得)
【举例】由于B、C之间并无真实交易,直接买卖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的,故C不能够取得票据权利。D对BC之间无真实交易关系不知情,且票据在形式上又是连续的。可基于善意取得获得票据权利,并有权利向A、B、C行使追索权。
【举例】A出票给B,B丢失票据,被C拾得后伪造了B的签章背书给自己,之后又作为生日礼物背书赠与了不知情的女友D,虽然女友是善意,但始终未支付对价,故D取得票据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C。
若D支付了合理对价,满足善意取得制度,则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
【例-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 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 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 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网校答案:BC
网校解析:
(1)选项AD: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2)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选项C: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人如果并非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而是为他人设定质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举例】甲出票给乙,乙受丙的胁迫背书给丙,丙取得票据后将票据质押给丁银行进行借款,丁银行满足善意取得制度,乙不得以对丙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丁银行,且丁银行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益瑕疵的影响。
3、与票据权利有关的“三个时间”
(1)提示承兑期限(“远期”商业汇票独有)
【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提示付款期限(1汇2本10支票,远期到期日10天)
【提示】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时效
【解释】票据时效也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Ⅰ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已过10天,未过2年,不影响出票人及承兑人的付款义务)
Ⅱ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计算。
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提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权利丧失,但债权客观存在)
【总结】
【总结】3个“过期”
(1)未在提示承兑期内提示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2)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3)未在票据时效内提示付款,丧失票据 权利,但债权不丧失。
【例-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 2007年6月15日
B. 2007年12月5日
C. 2008年6月5日
D. 2009年6月5日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基本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形式”上没有问题,“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
(2)法律后果(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①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②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③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提示】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举例】刘备向关羽出具一张定日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关羽将票据背书给张飞,张飞丢失,赵云拾得后伪造了张飞的签章直接将票据背书给了曹操。
曹操只要在到期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就不丧失对出票人及承兑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但曹操只能向刘备、关羽及承兑人进行追索,不得向张飞、赵云进行追索,因为张飞是被伪造人,被伪造人作为背书的意思表达并不真实,赵云是伪造人,并未以个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赵云虽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例-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 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 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 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
(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基本概念
票据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2)票据变造法律后果
①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区分“变造”与“更改金额”
(1)“更改金额”:刘备背书给关羽时,直接把票据金额100万划掉,改成1 000万,此行为属于“更改金额”,会导致票据无效,属于明目张胆的行为。
(2)“变造”:而刘备利用高科技技术把100万改700万,导致关羽压根就没看出来,属于“变造”,此时票据有效,只是变造后的当事人按变造后的金额来承担票据责任。
【例-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 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 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 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对变造前的金额(2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金额(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抗辩
1、对“物”的抗辩
【解释】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如果票据本身有问题,全体票据当事人均可抗辩持票人)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如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欠缺而无效。
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已付款)。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对抗所有债务人)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只承担变造前的责任)
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但债权不消灭)
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2、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
【解释】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并不构成其他债务人的抗辩事由)
(1)可以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关羽向张飞购买一批货物,张飞发给关羽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当张飞向关羽行使追索权时,关羽可以此对抗拒绝付款,但如果是赵云直接向关羽行使追索权,关羽不得以对抗张飞的事由对抗赵云,除非赵云“明知”关张二人的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
(2)不得抗辩(抗辩切断制度)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除以下两种情形)对抗持票人。
Ⅰ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举例】甲通过胁迫方式取得乙对甲的背书后死亡,甲的儿子A通过继承获得票据,A无对价取得票据,所以A的权利不优于甲,甲无票据权利,故A也无票据权利。
Ⅱ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权人可以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恶意来“趟浑水”,出票人便可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例-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 背书不连续
B.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 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 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
(1)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票据上物的抗辩;
(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直接向票据债务人交付货物) 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票据上人的抗辩;
(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票据上物的抗辩;
(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
六、票据丧失及补救
【解释】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1、挂失止付
(1)适用的票据种类: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提示】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效力
①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并非必经过程)。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②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提示】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
(1)基本概念
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公示催告”是帮失票人找到票据,而非判决票据的归属)
【提示】公示催告的流程:
(1)张某票据丢失,去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法院先通知银行止付,3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
(3)刘某看到公告后,发现票据是自己的,于是与法院取得联系。
(4)法院帮张某找到票据后,终结公示催告。张刘二人对票据归属有争议的,另行起诉,与公示催告无关。
(5)催告期内(≥60日)如无持票人申报,张某可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张某可凭借该判决要求银行付款。
(2)适用的票据种类: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挂失止付)
(3)具体程序
①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受理后的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③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④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⑤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4)除权判决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解释】公示催告程序本为对合法持票人进行失票救济所设,但实践中,有的持票人已经背书转让票据,因而已经不再占有票据,但由于基础关系上的纠纷(通常是未实际收到对价),伪报票据丧失事实申请公示催告,以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2020年新增)
(1)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除权判决,在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2)在付款人已经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请求公示催告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持除权判决获得票款的行为损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
【例-单选题】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 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B.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
D. 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提起民事诉讼
三种与票据权利有关的民事诉讼:
(1)票据返还之诉(请求持票人返还)
(2)请求补发票据之诉(请求出票人补发)
(3)请求付款之诉(请求付款人付款)
七、汇票的具体制度
1、汇票概述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
②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的汇票。
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不同,将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汇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记载票据无效)
【提示】支票的“金额”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而“收款人名称”未补记也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例-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 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 票据不得转让
C. 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 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网校答案:AC
网校解析:根据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票据出票人与背书人均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例-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
A. 汇票金额
B. 收款人名称
C. 付款日期
D. 出票日期
网校答案:ABD
网校解析: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其中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 )。
A. 出票日期
B. 付款人名称
C. 票据金额
D. 收款人名称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汇票的背书
(1)禁止背书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注意与追索权相结合进行考核)
③法定禁止背书:如填明“现金”字样;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期后背书)等。
(2)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3)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举例】八戒背书给嫦娥附条件“只要嫦娥嫁给我,该背书就有效,否则背书无效”,而后嫦娥反悔不打算嫁八戒,嫦娥仍可取得该票据。
(4)多头背书、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多头背书本质上也是部分背书,只是有多个部分背书,背书均无效)
(5)回头背书(只能“往前”追索)
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6)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合并、继承等)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7)票据贴现
①概念:
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②性质:
从票据行为本身来看,是一个普通的转让背书。票据法上关于转让背书的规定,适用于票据贴现。
【解释】在我国,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可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2020年调整)
【举例】持票人A公司将一张100万的商业汇票(未到期)背书给B公司(非银行)办理贴现,获得贴现款98万元。由于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故贴现行为无效,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例-单选题】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 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 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 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网校答案:D
【例-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 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背书无效
B. 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 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 票据无效
网校答案:C
(8)委托收款背书(非转让背书)
①概念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而是使得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只是让银行帮忙收款,并不转让票据权利)
②款式
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做该记载,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③效力
Ⅰ享有代理权
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也可以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转委托)。
Ⅱ无处分权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包括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
Ⅲ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抗辩权切断。
【举例】关羽向刘备购买一批草鞋,总价格10万元。关羽以票据支付,支付后发现每个鞋都没有鞋底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刘备委托银行向关羽行使追索权时,关羽可以对刘备的抗辩事由对抗委托银行,委托银行与持票人应属于同一顺位。
(9)质押背书
①记载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②款式
与转让背书基本相同,但是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做该记载,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③效力
Ⅰ行使票据权利: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也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Ⅱ无处分权: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
Ⅲ具有抗辩切断的效力:
质押权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手的背书人不得以其与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质押权人。
【例-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A. 票据转让
B. 票据质押
C. 票据承兑
D. 票据贴现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作记载的,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4、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
(2)承兑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以及承兑人签章。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解释】承兑人应于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未写承兑日期的视为第3天承兑。
③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举例】承兑人表示:“收款人发货无质量问题,承兑有效;否则承兑无效“。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①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②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③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超过到期日10天,但没超过票据时效2年,票据就有效,“出票人”“承兑人” 就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5、汇票的保证
(1)形式要求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效力。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保证”文句;
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保证人签章。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谁是主债务人,谁就是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总结】汇票中日期记载
(4)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总结】附条件
(5)保证的效力
①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②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如欠缺行为能力、签章伪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如被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
③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④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被保证人的后手的票据责任消灭,但是保证人可以对其“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提示】保证人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时,适用抗辩切断制度。被再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被保证人或被保证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保证人。(除非保证人对于抗辩事由是“明知”的)
【案例】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以A银行为付款人。A银行承兑。乙公司该汇票被B偷窃后伪造签章而背书转让给恶意的丙公司,丙公司背书转让给善意无过失的丁公司,丁公司被戊公司胁迫而背书转让。C在背书栏中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而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
【分析】
(1)票据权利归谁?
票据权利属于丁。
(2)C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欠缺行为能力、签章伪造)无效而无效。
(3)谁有权利向保证人主张票据保证责任?
丁。有权对C主张票据保证上的权利的,是票据权利人。
(4)丁公司能否在票据到期日直接向C主张付款请求权?
不可以。C可以拒绝其请求。因为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乙公司负有同一责任(追索责任)。
(5)C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C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A银行再追索,但是无权对乙公司、丙公司追索。因为乙公司是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丙是被保证人后手,票据责任消灭。
(6)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抗辩善意保证人C?
不得抗辩。保证人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时,适用抗辩切断制度。即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被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保证人。
6、汇票的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①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②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票据不连续、缺少证章、身份证明显造假)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7、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①到期追索权的发生原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主体不存在,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
【例-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
A. 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B. 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C. 承兑附条件
D. 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
(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选项C);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包括出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ABD)。
(2)确定追索对象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权的保全
①持票人须按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需要承兑人出具“拒付理由书”)
②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4)追索金额
①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本利费)
Ⅰ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Ⅱ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Ⅲ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Ⅰ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Ⅱ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越晚行使再追索权,需付的利息就越多)
Ⅲ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①可追索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②赔偿损失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林哥白话】超过3天,未超过3个月仍可行使再追索权,但拖的时间越晚利息就越多,最终都是由出票人来承担的,所以行使追索权时因超过3日再追索而增加的利息部分,出票人可向拖延者追究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汇票的金额。
八、本票和支票的具体制度
1、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超过2个月未超过2年)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B. 本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C.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D. 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网校答案:ACD
网校解析:
(1)选项AC: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现行法之下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而不存在远期的本票;
(2)选项B:本票收款人名称,属于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将导致出票无效;
(3)选项D: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支票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支票的付款
①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出票日起10日”是印刷好的)。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超过10天,未超过6个月,照样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