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医药用品的生产销售主体
医疗医药用品直接与抗击疫情相关,自疫情开始后,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医药用品的新闻层出不穷。对于医疗医药用品的生产销售主体来说,除了需要关注《刑法》140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后续条文,两高在2003年还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药品、医用器械的生产方、销售方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例如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并从重处罚。
尽管上述规定在2003年非典期间颁行,但现在仍是现行有效,在新冠肺炎疫情下依然适用。
此外,如果未获得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医用器材等用品,即便相关产品达到质量标准,生产、销售方也可能被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
2.企业
疫情爆发后,先是国务院延长了春节假期,各地政府也根据情况推后了复工日期。现在随着复工复产的展开,不落实防疫工作的话,也会产生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
首先是在行政法层面上,《治安管理处罚法》50条规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的,可以处拘留、罚款,目前已经出现提前安排复工或复工不规范而被处罚的案例。如果因复工不规范而导致疫情反弹,根据《刑法》330条结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企业如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追诉。
3.零售企业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情况同样层出不穷,不只是口罩等防疫用品,蔬菜肉类等食品也价格飞涨。根据《刑法》225条,并结合2003年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也要区分企业为正常盈利的涨价行为和大幅涨价囤货居奇的行为,一刀切的处理所有涨价行为只会进一步打击业者的经营热情。
4.网络服务提供者
我们总是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具体来说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传输的内容具有审核义务。
根据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明知相关用户恶意捏造事实的行为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甚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仍疏于履行审核义务、未对相关内容进行处理的,则可能涉嫌前述犯罪。
此外,根据《刑法》28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论。
5.公民信息安全问题
为了防控疫情,一些防疫机关对确诊人员、疑似人员、出入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但如果没有妥善存储、处理,甚至外出售牟利或非法提供可能会触犯《刑法》253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