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出轨指南

【王宝强、郎咸平、吴秀波事件是两性法律关系的三大教科书】

在众多明星两性纠纷里,没有一件事件能像王宝强、郎咸平、吴秀波事件那样,对整个中国大众的两性法律观产生如此大的冲击。可以说,这是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三个普法运动。

尽管,这里面的规则是法律实务认识的常识,但很多确实颠覆大众原有的法律认知。


一、王宝强与马蓉离婚纠纷案


这个案件是历时最长而且是最为完整的明星诉讼离婚案件。


大众的婚姻法律观被颠覆,是从这个案件开始的。


这个离婚案,以王宝强指控马蓉出轨为开始,宋喆坐牢为高潮,马蓉的“死缠烂打”拖戏,最终以“调解离婚”低调落幕。


这个案件在法律上普及了:


1.出轨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对财产分割的法律影响可忽略不计(注意是法律上的影响),甚至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王宝强提了10万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被支持。法定的赔偿情形是同居和重婚。)


2.首次向全民普及“出轨”和“同居”的区别。同居要求持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数月),而偶发性婚外性交和经常性婚姻性交不是“同居”。出轨包括但不限于同居和重婚。这等于告诉大家,“同居”几乎不可证明。


3.出轨不等同可以判离婚。王宝强离婚案是因为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判决离婚。而法定的离婚理由仍然是“同居、重婚”。


4.澄清“出轨者要净身出户”的谣言,扫清出轨净身出户的误区和心理障碍,让出轨有恃无恐。


这个案件更深层次揭示了:


1.两性的忠诚是法律最不保护的东西。也许,一夫一妻制本身违反人性的原因,“出轨无责化”、“出轨轻责化”是目前看到的一个世界趋势。


2.婚姻法的终极命题仍然是在这种人身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如何保护有产者的利益,较大限度防止一方已有的家庭资产在婚姻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个是目前我国婚姻法十分明显的趋势。


这个案件在处理离婚上的教训:


1.筹码是用来谈判的,而不是用来致对方于死地的。筹码的震慑功能和交换功能才是它的价值。王宝强在舆论上先声夺人,不断激化矛盾,必然会导致调解困难和对方背水一战。


2.由于孩子的存在,离婚也无法断绝双方的利益关系。把任何一方“打死”了,都最终伤及孩子的长远利益。以王宝强和马蓉案为例,两个孩子将在一个被人闲话的环境中长大。如果一方活得倒霉,在孩子长大后,不仅不能给他们帮助,还会拖后腿,成为孩子的包袱。


二、郎咸平与某空姐的财产返还纠纷案


这个案件中郎咸平是否与某空姐有两性关系,我不下结论。这仅仅是网上的一些未经核实的报道。大家不能以本文去判断两人是否有两性关系。


这个事情客观上向大众普及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把财产赠与给他人,配偶均可以起诉返还全部财产。


注意,是全部财产,而不是一半财产!


因为,在尚未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这些财产都是不分份额第共同共有,是一个整体。


2.赠与什么财产,就返还什么财产。比如,给钱对方买房就返还金钱,而不是房子。房子的增值仍然属于他人的。


这就给出轨者提供了一个“白嫖”的法律路径:


在小三身上花的钱,在分手时可以联合配偶起诉全部要回。


这进一步降低了出轨者的经济成本。


也就是说,无论是正室,还是小三,在出轨者面前都没捞到好处。正室只是要回成本(如第一个事件所示),而小三则把收到的钱全部吐出来。


这个事件导致了一个后果:


部分男人要带着现金去玩弄女性。而更高级的小三敛财方式,需要寻求法律人士的服务。


三、陈昱霖涉嫌敲诈勒索吴秀波案


不管这个事件的真实内幕是怎样的,但客观上普及了:


1.“对付小三,必要时可以用敲诈勒索送TA去坐牢”的法律路径,扫除出轨方最后的担忧。


2.在出轨事件中,本质上“正室”与“小三”的利益之争。为了挽回这个家庭利益共同体,正室可能会同意出轨方给一些钱小三了事;而小三为了成为家庭利益共同体,又拼命拆散别人的家庭。


无论是出轨方转移财产离婚,还是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或把小三送去坐牢,本质上是选择与“正室”共同御敌,还是联手与“小三”叛变。在这两个选项中,“正室”和“小三”都发挥着TA的影响力。


3.小三在成为正室之前,TA的权利为零。如果有私生子女,也只是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权利,而不是小三本身的。因此,小三想通过这种不正当关系取得财产,一方面要面临返还的风险,另一方面要面临坐牢的风险。


在这个事件里,正室们应该是吐了一口恶气,出轨者和小三们则各怀鬼胎:一个在想如何安全地出轨,另一方在想如何安全地敛财。【王宝强、郎咸平、吴秀波事件是两性法律关系的三大教科书】

在众多明星两性纠纷里,没有一件事件能像王宝强、郎咸平、吴秀波事件那样,对整个中国大众的两性法律观产生如此大的冲击。可以说,这是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三个普法运动。

尽管,这里面的规则是法律实务认识的常识,但很多确实颠覆大众原有的法律认知。


一、王宝强与马蓉离婚纠纷案


这个案件是历时最长而且是最为完整的明星诉讼离婚案件。


大众的婚姻法律观被颠覆,是从这个案件开始的。


这个离婚案,以王宝强指控马蓉出轨为开始,宋喆坐牢为高潮,马蓉的“死缠烂打”拖戏,最终以“调解离婚”低调落幕。


这个案件在法律上普及了:


1.出轨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对财产分割的法律影响可忽略不计(注意是法律上的影响),甚至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王宝强提了10万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被支持。法定的赔偿情形是同居和重婚。)


2.首次向全民普及“出轨”和“同居”的区别。同居要求持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数月),而偶发性婚外性交和经常性婚姻性交不是“同居”。出轨包括但不限于同居和重婚。这等于告诉大家,“同居”几乎不可证明。


3.出轨不等同可以判离婚。王宝强离婚案是因为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判决离婚。而法定的离婚理由仍然是“同居、重婚”。


4.澄清“出轨者要净身出户”的谣言,扫清出轨净身出户的误区和心理障碍,让出轨有恃无恐。


这个案件更深层次揭示了:


1.两性的忠诚是法律最不保护的东西。也许,一夫一妻制本身违反人性的原因,“出轨无责化”、“出轨轻责化”是目前看到的一个世界趋势。


2.婚姻法的终极命题仍然是在这种人身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如何保护有产者的利益,较大限度防止一方已有的家庭资产在婚姻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个是目前我国婚姻法十分明显的趋势。


这个案件在处理离婚上的教训:


1.筹码是用来谈判的,而不是用来致对方于死地的。筹码的震慑功能和交换功能才是它的价值。王宝强在舆论上先声夺人,不断激化矛盾,必然会导致调解困难和对方背水一战。


2.由于孩子的存在,离婚也无法断绝双方的利益关系。把任何一方“打死”了,都最终伤及孩子的长远利益。以王宝强和马蓉案为例,两个孩子将在一个被人闲话的环境中长大。如果一方活得倒霉,在孩子长大后,不仅不能给他们帮助,还会拖后腿,成为孩子的包袱。


二、郎咸平与某空姐的财产返还纠纷案


这个案件中郎咸平是否与某空姐有两性关系,我不下结论。这仅仅是网上的一些未经核实的报道。大家不能以本文去判断两人是否有两性关系。


这个事情客观上向大众普及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把财产赠与给他人,配偶均可以起诉返还全部财产。


注意,是全部财产,而不是一半财产!


因为,在尚未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这些财产都是不分份额第共同共有,是一个整体。


2.赠与什么财产,就返还什么财产。比如,给钱对方买房就返还金钱,而不是房子。房子的增值仍然属于他人的。


这就给出轨者提供了一个“白嫖”的法律路径:


在小三身上花的钱,在分手时可以联合配偶起诉全部要回。


这进一步降低了出轨者的经济成本。


也就是说,无论是正室,还是小三,在出轨者面前都没捞到好处。正室只是要回成本(如第一个事件所示),而小三则把收到的钱全部吐出来。


这个事件导致了一个后果:


部分男人要带着现金去玩弄女性。而更高级的小三敛财方式,需要寻求法律人士的服务。


三、陈昱霖涉嫌敲诈勒索吴秀波案


不管这个事件的真实内幕是怎样的,但客观上普及了:


1.“对付小三,必要时可以用敲诈勒索送TA去坐牢”的法律路径,扫除出轨方最后的担忧。


2.在出轨事件中,本质上“正室”与“小三”的利益之争。为了挽回这个家庭利益共同体,正室可能会同意出轨方给一些钱小三了事;而小三为了成为家庭利益共同体,又拼命拆散别人的家庭。


无论是出轨方转移财产离婚,还是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或把小三送去坐牢,本质上是选择与“正室”共同御敌,还是联手与“小三”叛变。在这两个选项中,“正室”和“小三”都发挥着TA的影响力。


3.小三在成为正室之前,TA的权利为零。如果有私生子女,也只是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权利,而不是小三本身的。因此,小三想通过这种不正当关系取得财产,一方面要面临返还的风险,另一方面要面临坐牢的风险。


在这个事件里,正室们应该是吐了一口恶气,出轨者和小三们则各怀鬼胎:一个在想如何安全地出轨,另一方在想如何安全地敛财。【王宝强、郎咸平、吴秀波事件是两性法律关系的三大教科书】

在众多明星两性纠纷里,没有一件事件能像王宝强、郎咸平、吴秀波事件那样,对整个中国大众的两性法律观产生如此大的冲击。可以说,这是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三个普法运动。

尽管,这里面的规则是法律实务认识的常识,但很多确实颠覆大众原有的法律认知。


一、王宝强与马蓉离婚纠纷案


这个案件是历时最长而且是最为完整的明星诉讼离婚案件。


大众的婚姻法律观被颠覆,是从这个案件开始的。


这个离婚案,以王宝强指控马蓉出轨为开始,宋喆坐牢为高潮,马蓉的“死缠烂打”拖戏,最终以“调解离婚”低调落幕。


这个案件在法律上普及了:


1.出轨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对财产分割的法律影响可忽略不计(注意是法律上的影响),甚至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王宝强提了10万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被支持。法定的赔偿情形是同居和重婚。)


2.首次向全民普及“出轨”和“同居”的区别。同居要求持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数月),而偶发性婚外性交和经常性婚姻性交不是“同居”。出轨包括但不限于同居和重婚。这等于告诉大家,“同居”几乎不可证明。


3.出轨不等同可以判离婚。王宝强离婚案是因为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判决离婚。而法定的离婚理由仍然是“同居、重婚”。


4.澄清“出轨者要净身出户”的谣言,扫清出轨净身出户的误区和心理障碍,让出轨有恃无恐。


这个案件更深层次揭示了:


1.两性的忠诚是法律最不保护的东西。也许,一夫一妻制本身违反人性的原因,“出轨无责化”、“出轨轻责化”是目前看到的一个世界趋势。


2.婚姻法的终极命题仍然是在这种人身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如何保护有产者的利益,较大限度防止一方已有的家庭资产在婚姻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个是目前我国婚姻法十分明显的趋势。


这个案件在处理离婚上的教训:


1.筹码是用来谈判的,而不是用来致对方于死地的。筹码的震慑功能和交换功能才是它的价值。王宝强在舆论上先声夺人,不断激化矛盾,必然会导致调解困难和对方背水一战。


2.由于孩子的存在,离婚也无法断绝双方的利益关系。把任何一方“打死”了,都最终伤及孩子的长远利益。以王宝强和马蓉案为例,两个孩子将在一个被人闲话的环境中长大。如果一方活得倒霉,在孩子长大后,不仅不能给他们帮助,还会拖后腿,成为孩子的包袱。


二、郎咸平与某空姐的财产返还纠纷案


这个案件中郎咸平是否与某空姐有两性关系,我不下结论。这仅仅是网上的一些未经核实的报道。大家不能以本文去判断两人是否有两性关系。


这个事情客观上向大众普及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把财产赠与给他人,配偶均可以起诉返还全部财产。


注意,是全部财产,而不是一半财产!


因为,在尚未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这些财产都是不分份额第共同共有,是一个整体。


2.赠与什么财产,就返还什么财产。比如,给钱对方买房就返还金钱,而不是房子。房子的增值仍然属于他人的。


这就给出轨者提供了一个“白嫖”的法律路径:


在小三身上花的钱,在分手时可以联合配偶起诉全部要回。


这进一步降低了出轨者的经济成本。


也就是说,无论是正室,还是小三,在出轨者面前都没捞到好处。正室只是要回成本(如第一个事件所示),而小三则把收到的钱全部吐出来。


这个事件导致了一个后果:


部分男人要带着现金去玩弄女性。而更高级的小三敛财方式,需要寻求法律人士的服务。


三、陈昱霖涉嫌敲诈勒索吴秀波案


不管这个事件的真实内幕是怎样的,但客观上普及了:


1.“对付小三,必要时可以用敲诈勒索送TA去坐牢”的法律路径,扫除出轨方最后的担忧。


2.在出轨事件中,本质上“正室”与“小三”的利益之争。为了挽回这个家庭利益共同体,正室可能会同意出轨方给一些钱小三了事;而小三为了成为家庭利益共同体,又拼命拆散别人的家庭。


无论是出轨方转移财产离婚,还是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或把小三送去坐牢,本质上是选择与“正室”共同御敌,还是联手与“小三”叛变。在这两个选项中,“正室”和“小三”都发挥着TA的影响力。


3.小三在成为正室之前,TA的权利为零。如果有私生子女,也只是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权利,而不是小三本身的。因此,小三想通过这种不正当关系取得财产,一方面要面临返还的风险,另一方面要面临坐牢的风险。


在这个事件里,正室们应该是吐了一口恶气,出轨者和小三们则各怀鬼胎:一个在想如何安全地出轨,另一方在想如何安全地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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