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能否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一政策是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呢?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后来(国税发[1997]43号)被《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同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也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实质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资产税务处理事项,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规定在“税收优惠”部分,但这并不影响折旧政策的实质。既然按前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而加速折旧实质上又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资产税务处理事项,所以,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参照适用财税[2018]54号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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