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ST节能,股票代码:000820)于2022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节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根据公告,*ST节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ST节能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7日*ST节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2021年12月0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神雾节能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一)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1、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2、虚增成本,(二)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公司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及时入账核算,仅入账约1.95亿元成本。此后,公司就该项目追溯调增2016年约1.16亿元成本,追溯调减当年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约1.16亿元,2016年公司多记利润数占披露利润总额的29.6%。
2017年,公司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虚增收入约0.86亿元,虚增成本约0.49亿元,导致虚增利润约0.37亿元。此外,公司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也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
*ST节能表示,公司判断本次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交所有关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但需对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ST节能判断,追溯调整后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公司尚不构成连续4年净利润为负或连续3年期末净资产为负从而触及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也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ST步森已被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诉讼索赔工作已进入可起诉阶段。上海沪 紫律 师事务 所刘 鹏律 师认为:1.于2019年7月11日前买入*ST节能,并在2019年7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于2017年4月27日-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节能,并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向刘 鹏律 师提交参与索赔。投资者注意,股票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进行索赔登记。值得关注的是*ST节能索赔案件诉讼时效到2022年7月22为止只剩一个月,即将过期,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醒还未参与索赔诉讼的投资者可尽快报名,若错过将无法再享有胜诉权。
公开资料显示,*ST节能成立于1993年4月,主营业务为钢铁、有色行业节能环保工程咨询、设计和总承包业务。2021年1至12月份,*ST节能的营业收入构成为:冶金行业占比57.95%,化工行业占比37.7%,煤炭化工行业占比3.51%。
*ST节能2022一季报数据显示,公司主营收入950.75万元,归母净利润-276.72万元,同比上升90.3%;扣非净利润-277.76万元,同比上升79.09%;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950.75万元,单季度归母净利润-276.72万元,同比上升90.3%;单季度扣非净利润-277.76万元,同比上升79.09%;负债率52.83%,投资收益2.03万元,财务费用-0.3万元,毛利率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