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第三章刑事案件的陪审团
本章只讨论刑事案件的陪审团,说明了3个问题:
1. 陪审团的群体性质?
2. 陪审团的群体特征?
3. 影响陪审团的群体特征的因素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陪审团是异质性群体,陪审团具备鲜明的群体特征。
陪审团很容易接受暗示,基本上受无意识的情绪的引导。当他们做决定时,很容易有代入感,
因此对于那些有可能让自己变成受害者的罪行绝不姑息,对于那些因为感情原因而触及法律的案件,却采取宽容的处理方式。
所有非比寻常或是可以给被告带来光彩的事情,比如被告是贵族,被告律师是著名律师,都能够让被告的处境变得有利,所以陪审团也深受“名望”的影响。
而无论陪审团的人员构成是什么,他们做出的判决都是相同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在群体中,他们的智力水平并不会起到重要作用。
还有一个小结论:陪审团制度不可取消。勒庞写到:面对一个不受到任何控制的团体犯下的错误,这种制度是能够让我们避免深受其害的唯一保护措施。联系上下文,“这种制度”指的是陪审团制服。当别的文人要求陪审团制度时,勒庞肯定了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