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汇款2.5万,柜员失误汇成25万,男子发现后,提醒柜员汇错了,柜员却怒怼:银行不会汇错的,离柜概不负责!男子告知收款方,把钱取出来,随便花。随后,银行对账,发现账上少了22.5万,傻眼了,赶紧联系男子。男子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不还款。银行将男子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澄城融媒)
“叮铃铃.....”一阵急促的手机铃音,姜海涛看了一眼电话号码,发现是陌生号码,以为是骚扰电话,就直接就挂断了。
他接连挂断几次后,对方还是不厌其烦的打过来。姜海涛才接听电话,对方先告知是银行的,然后声色俱厉的说:我给你汇的那笔款,汇错了,2.5万汇成了25万,请你把多出的22.5万马上还给银行,否则咱们法庭见。
姜海涛怒怼:我提醒你了,是你说的你们不会出错,离柜概不负责,再说,这钱又没转给我,凭什么让我还?
姜海涛没给对方再说话的机会,直接把电话挂断了。
事情是这样的,姜海涛去银行给供货商张作军打款,两人合作多年,彼此已经建立了信任。
这不,姜海涛已经收到货很多天了,一直还没给张作军打款,他也没催。
姜海涛填好了汇款单,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的2.5万,以及收款人的信息。
柜员接过去以后,扫了一眼,就开始在电脑上操作,很快就完事了。
就在姜海涛准备离开银行的时候,他的手机响了,一看是张作军打来的。
张作军调侃:哥们,手头宽裕了,提前交预付款了?你这哥们值得交!
姜海涛一脸懵,说:现在生意不好做,我能把这2.5万凑上,已经不容易了,你是不知道,欠人钱的滋味不好过啊,觉都睡不踏实。
张作军赶紧说:你汇过来25万,足足多出来22.5万,别说你不知道?
姜海涛一拍大腿,说:哥们这钱你别动,一定是柜员刚刚出错了,多亏我没走远,我这就回去。
结果,当姜海涛回到银行,刚开口说:“美女,刚刚我的那笔汇款是不汇错了......”没等姜海涛把话说完。
柜员怒怼:我们从不出错,银行有规定,离柜概不负责!柜员可能心情不顺,说话像吃枪药了一样。
好心当成驴肝肺,姜海涛这个窝火,他从银行出来以后,给张作军打去电话:哥们,既然打到你帐上了,你把钱取出来,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反正我已经尽了提醒义务了,人家说了,离柜概不负责。
张作军都听讲海军这么说了,到嘴的肉不吃,不是傻子吗?就把钱取出来了,准备好好消费一把。
柜员晚上一对账,发现少了22.5万的亏空,这下急了,赶紧查找,发现问题出在姜海涛这笔汇款上,这笔钱要是追不回来,就得自己掏腰包,补这个亏空。
柜员额头直冒冷汗,想起了白天姜海涛的话,原来,他已经知道自己汇错了,那还装什么,说话拐弯抹角的。
于是,柜员在电脑上查到了,收款人张作军的电话号码,柜员先给张作军打去电话。
按理说,是自己犯的错误,就应该拿出诚恳的态度,请求对方把钱还回来,可她态度却极其恶劣,她威胁张作军,如果不还钱就告他不当得利。
张作军也不是被吓大的,他怒怼:是客户汇给我的,你找我,找得着吗?没等柜员接着说下话,张作军就把电话挂了。
接着,柜员又给姜海涛打去电话,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姜海涛认为她不可理喻,怼了她几句,就挂断了电话。
柜员吃了一鼻子灰后,只能把这件事汇报给银行,银行了解到情况以后,直接走了法律程序。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银行认为姜海涛的行为涉嫌不当得力,要求他立即返还22.5万。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姜海涛在法庭上反驳:自己汇款单未曾填错,自己写的是2.5万,是柜员把2.5万写成25万的,自己一分钱也没捞到,凭什么拿别人的错误让自己买单,这说不通吧?
再说,自己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了,是柜员说:银行不会出错,离柜概不负责!
一审作出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2、银行败诉后不服,又以不当得利将张作军起诉。
张作军认为很无辜,表示,自己并非这笔款项的原始汇款方,也没有与银行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
银行在转账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导致资金误入了他的账户。
他并未参与任何不当行为,而是属于无辜的第三方。
另外,这笔钱他已经花光,自己没有义务返还这笔钱。
二审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这是银行和姜海涛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张作军无关,再次判决银行败诉。
3、银行对两次判决结果均不服,再次上诉,认为张作军和姜海涛恶意串通,将两人一并告上法庭。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银行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是银行柜员的失误导致了资金错汇的后果。
姜海涛和张作军均没有过错,法院最终再次判决银行败诉,银行需自行承担这一失误所带来的后果。
(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