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公司原股东与非公司股东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 。 虽然受让人的股东身份尚未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仅是对外公示的方式 , 不影响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因而受让人此时已经具公司 的股东资格 。 此后 , 公司原股东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再次转让的 , 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规则阐释】
现阶段 ,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取得股东身份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2006年 ) 第七十二条规定 :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 视为同意转让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 不购买的 , 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 首先 ,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 , 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方能成立 ; 其次 , 一旦履行了法定程序 受让股权的人即取得股东身份 。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仅具有公示力 , 对于股东身份的取得并无实质影响 。
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 , 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股东在限期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 此后 , 公司其他股东在告知的期限内放弃优先购买权,又经股东会表决同意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并由受让权、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股权转让等程序,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际履行上,受让人的股东身份均已得到确认,该次股权转让已发法律效力。虽然受让人尚未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因工商登记仅具有公示力,故此情形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此时,受让人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原股东则丧失其股东身份。原股东在其与受让人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再次就同二股权与受让人独资设立的公司签订另一股权转让协议。因原股东已丧失公司的股东资格,失去对其原持有的股权的处分权,其已无权将已属受让人的股权再次转让,故原股东之后与受让人所成立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主体无处分权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