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李老师的作业要求,有点目瞪口呆的感觉。怎么才能把“性”从法律、伦理、医学、心理的角度来串联起来呢?
翻翻书,看看学长们的高论,还是理不出什么头绪来。那就脚踩西瓜皮,溜到哪儿算哪儿吧。
首先,对“性”的态度,我们古人还是相当开通的,至少是在清代以前如此。不要说异性之间的性爱,就是同性,也很包容。翻翻史书,断袖、分桃,龙阳之好,不绝于史,达官贵人们蓄养娈童成风。举个著名的例子,苻坚就特别宠爱慕容姐弟;在《聊斋》里也有一篇,题目忘了,里面有个黄九郎,也是赞颂的这种同性之爱。还有一些笔记里,也对同性之间的深情大加赞扬。还有道教的房中术,采阴补阳等等,对性爱极力推崇,认为有益于养生。所以,很少看到古人有什么“性变态”的歧视。但是这是在隐秘、私人的空间里的。在公开的社会风气中,古人对社会风化极为重视,男女之大防,是重中之重。无论是道德伦理方面,还是在律法方面,对这一点也判得极重。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对“性”开始讳莫如深。或者说是对婚姻之外的“性”,严防死守。
老师所说的摩擦症,如果是发生在成人、自愿、对己对他人无害,私密的空间里,就不构成法律方面的过失,在伦理方面也不必指摘,医学、心理方面,只要不必过度重视,强化,应该也不会构成病症。
如果从精神分析的人格结构角度来看,存在于潜意识中的本能、冲动与欲望构成本我,本我是人格的生物面,追求的是快乐原则;自我介于本我与外部世界之间,是人格的心理面。自我的作用如下 :一方面使个体意识到其认识能力,另一方面使个体为了适应现实而对本我加以约束和压抑,遵循的是“现实原则”。超我是人格的社会面,是“道德化的自我”,由“良心”和“自我理想”组成。超我的作用是指导自我,限制本我。
文章中所提到患者,明显是人格的三个方面失去了平衡,本我冲破了超我的限制,打破了自我的指导,只有本我的冲动,于是就导致了症状的突显。
但当他自己不想改变时,外力很难起到作用。
另外,摘抄积累知识如下:
摩擦症是指通过摩擦异性身体或者触摸异性身体从而得到性快感的心理,这种心理变态主要发生在男性患者身上,大多数是发生在拥挤的场合,如公交车,商场等。故又称“挤恋”。患者不会暴露他的身体器官,也不会想要实施暴力强暴对方,但会不断进行摩擦障碍行为,作案者经常被当场抓住,引起公愤,扭送公安机关惩处,事后不吸取教训,依然再犯。性质上属于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从概念可以看出,案例中的求助者已经触犯了法律,是一种犯罪行为(法律),一般人会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认为是一种“耍流氓”(伦理)。其实摩擦症是一种病,一种性心理变态(医学),它不等同于流氓行为,两者是有区别的。流氓行为完全是个人的品质问题,而摩擦症患者是性取向发生了偏离,他们在平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没有什么劣迹,文中的求助者就是一位看起来文质彬彬的社会精英人物。但这种行为使作案对象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是性骚扰的一种。
摩擦症通常是发生在儿童或者青少年性心理发育受阻的基础上,多有性压抑的经历(心理)。我们可以看到,求助者之所以形成这种癖好,是和他幼年时的一段朦胧的情感经历有关。治疗中可以采取
1 认知疗法:帮其找出致病原因,行为产生的根源(儿童期的方式来宣泄成年的性欲)。
2 行为脱敏疗法:有欲望时用肉体的疼痛制止摩擦症的发生。
3 支持疗法: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精神和治疗上予以支持。
4 转移注意力:充实自己,拥挤场合保持和异性的距离。
5 精神分析疗法:时间比较长,给予患者足够的关爱,逐渐克服摩擦症。
(感谢各位前辈的无私分享,收获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