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参加读书会,用《霍乱时期的爱情》、《陌生女人的来信》文学书籍等探讨爱情与自我这个主题,但是读书会时大家说的主要内容却是文学小说对于社会可能的影响,文学的道德观等,对于爱情本身却没有涉及,可能爱情是一个很难探讨的话题,属于个人体验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体验和看法,无法去清晰的沟通交流。今天我想从婚恋方式的演变角度说一下我的观点。
我要明确的一点是爱情指的自由恋爱,如果男女并不是自由自愿的在一起的很难称之为爱情。而且爱情与婚姻是一对几乎无法拆分的主题,就像一个伟人所说的那样:“不以结婚为目的地谈恋爱是在耍流氓”。当然也确实也存在谈恋爱但不进入婚姻的情况,但那个是极少的情况,一般爱情没有步入婚姻的殿堂,基本上就是都是因为分手了。有这样一句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不知道这句话的出处,但我觉得爱情是婚姻的准备这句话可能更有道理。
爱情并不是自古就有的,据说爱情大规模出现自西方开始也就是这几百年的事情,可能也是随着自由的观念的发展和传播,人逐渐获得了自主权,对于自己婚恋方式有了自己做主的意识,逐渐形成了爱情这一观念。
人类的婚恋方式大致可以从完全被安排逐渐转变至自由婚恋方式。从中国来说往前倒100年,可能你结婚的对象都不是你自己能够决定的,我们文化来说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古时候的婚姻没有详细的研究,大致知道就是古时候的婚恋或者叫婚配,男女方自己是没有自主权的,完全是父母做主,媒人牵线。记得《济公传》中有的搞笑桥段就是到了新婚之夜男女双方才能第一次见,现在很多古装剧男女主先恋爱后结婚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到后来发展到找对象,我一直把找对象当做一种单独的婚恋方式阶段,这种方式相比较父母之命可能男女方有较多的自主权,但是相比恋爱缺少自主权,男女双方之间的联结缺少可能性,缺少可选择性。
我认为婚恋方式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父母之命、找对象、谈恋爱。我作如此区分的观点是男女双方是否有自主权,从无自主权到有自主权。还有就是男女双方是被作为一个人对待还是一个物对待,我认为父母之命阶段男女双方本质上是家庭的附属,属于完全的物,当时的经济制度下子女天然是父母资产的一部分,所以父母决定婚姻是主要的婚恋方式,也是家庭资产保值增值方式。到了找对象阶段男女有一定的自主权了,但是明显还是有物化属性的,此时各种条件是婚恋重要的考虑前提,到了谈恋爱阶段可能人的自主性就最大化了,最重要的就是人本身了。
从以上的观点我引申出一个小点,好像通常是女性对于爱情更加奋不顾身一些,原因可能是女性被压迫物化的时间更长一些,恋爱关系是她有自主权不被物化的关系,所以爱情对于女性比男性更重要。
当然随着婚恋方式的演变,人在婚恋中逐渐掌握了自主权,但人也要逐渐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父母之命阶段,婚姻不幸福可以怪父母,但是感觉那个时候并没有幸福不幸福的说法,大家都是牛马,谈什么幸福。到了找对象阶段,人逐渐对于自己的幸福需要承担责任,毕竟对象自己有选择或者参与选择的。到了谈恋爱阶段,人就要对于自己的幸福承担起完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