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反对,检察机关在没有弄清楚作案工具的前提下,就指控犯罪嫌疑人谋杀,显然证据不足。”欧阳律师虽然个子不高,但顿挫的语气还是令法庭的空气稍稍凝重了一些。
欧阳律师是省重点高校法科毕业多年的资深律师,也是所的负责人。他接手这个案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死刑,所以他非常重视,多方寻找控诉方的证据破绽。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浩瀚的笔录中,他发现了被告人每次对作案工具的表述都不一样,而检察院也没有真正弄清作案工具到底是什么就以“绳子”作为犯罪工具展开了指控。抓住了这点,检察机关立刻显得有些被动。
“根据犯罪嫌疑人多次的供述,可以肯定作案工具显然不是普通的‘绳子’,而是类似于绳子的条状物,勒住死者的脖子完全可以致人窒息而死亡”。勒住死者的脖子,那么说勒之前被害人就已经是死的了。按照形式逻辑完全可以这么推断。但是经历过大量的开庭,控方一般都是这么说的,也没有人指正,所以反驳这个说法意义不大,倒是你指出这个形式逻辑错误的话,会被认为是哗众取宠。不过,欧阳律师坚持自己的说法,那就是被害人,死前是被害人死后也是被害人。当然他也知道,被害人在被害之前也没有被害,所以也称不上被害人,但是,语言就是无限世界里的有限表达符号,这个话是以前大学的教授说的,尤其是法律界,想要确切地表述一个概念,是非常艰难的。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法庭才能依法予以采纳。所有定案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出示,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由法庭按照证据规则判定采纳与否。请控方出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
欧阳律师的话刚完,法庭底下开始了一阵骚动。
“珰珰”,红木的法槌敲在红木的垫板上,清脆而肃穆。
“肃静,请参加庭审的公民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违者交由法警带出法庭”。审判长按照职责履行控制法庭纪律的任务。
“该证据经过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都供认不讳,其早已说明在作案后便将其投入了福禄江。”公诉人是市检察院的牛副检察长,拥有丰富的公诉经验,并不会因为辩护人的咄咄攻势而怯场。他也是省政法高校毕业的高才生,曾经在乡司法所任司法助理员、县司法局公律科科长、县法院副院长、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职位干过,去年被升至当副检察长,正处级,因为案件重大,所以检察院党组让他亲自挂帅。
顿了顿,喝了口矿泉水。牛检继续说:“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现实存在,因为客观原因灭失了,不等于证据没有存在过。如同说李白是我国伟大的诗人,并不能因为现在李白离开了我们就否认李白曾经存在过”。
牛检当年第一志愿是文学,是个文学青年,阴差阳错进了法律系。所以一举例,马上是文学史的人物,这可能就是人们常常说的什么什么烙印吧。
“下面我们将要出示的法医的鉴定结论可以显示死者死于条状物的窒息,同样可以印证我方的观点”。牛检继续说道,“所有的证据都显示,死者死于类似于绳子的条状物,而该条状物因为被扔至河里而灭失,故而其真实性客观性是不容抹杀的,辩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确认”。
“好,辩方还有什么质证意见?”审判长扭过头来问欧阳律师。
“有。据侦查卷第234页至第268页,侦查卷第356页至第378页,审查起诉卷第566页至578页显示,公安部门组织了三次打捞行动,均没有查获该唯一作案工具,本辩护人对于该作案工具的真实性表示强烈的怀疑,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辩方的质证意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精神,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学过法律的都应该知道,作为定案的唯一物证,在法庭上不能提供,可不是李白不出庭也可以认定李白存在过那么简单。想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仅仅因为控方将证据作了一点手脚,就被陪审团以违反程序而判公认的杀人凶手无罪释放的。如果作案工具提供不了,显然构成了证据不足,按照中国刚刚修订不久的刑法规定,疑罪从无,要当庭开释的。可想而知,对于控方来说是多大的压力。
说起辛普森杀妻案,广大的中国公民无法理解,即使是美国的民众也美国的法律发出了质疑,因为举国上下包括陪审团都认定辛普森杀死了他妻子,但碍于法律程序,让杀人凶手逍遥法外。去年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请来了美国刑法专家和中国的刑法专家专门就这个问题展开了研讨会。结果我们学者赞赏美国法律的程序至上,是真正的依法治国,宁可放过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辜。而美国的专家则欣赏中国的“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不枉不纵,能够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能让真凶伏法,惩恶扬善,虽然也有可能因为破案手段的欠缺而导致一些冤假错案,不过美国专家说了,中国有个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和不受时间限制的再审制度,可以确保错案最终得到纠正。鉴于两国所处的历史阶段不一样,双方最后达成了共识,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并约定五年后开展一次类似的论坛。牛检那是在北京进修,而欧阳律师慕名自费去参加了这个论坛,所以他们两个对程序正义、证据的使用以及国情因素可以说比法庭任何一个人都清楚。
但大家可能不知道的一点就是,美国是海洋法系,中国自清末引进西方法律后就一直是沿用大陆法系。什么意思呢?在英美国家的庭审中,整个法庭是由控方律师和辩方律师充分发挥表演,法官是中立的,他的作用主要是主持法庭纪律,庭审后运用法律进行量刑,而定罪的重担是落在陪审团身上的。中国的法律类似于德国和日本,法官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指挥整个庭审,可以干预任何一方,可以提问罪犯,可以调查取证,可以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法官的权力很大。据说这也是基于国情的不同而作出的必然选择。
果然,在两难境地,法官发话了。
“被告人莫荣权方,刚才检察机关指控你用绳子勒死了你妻子,是事实吗?”
显然,“以事实为依据”是贯穿中国庭审始终的一个主题。只要是事实,就行。就像审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哪怕合同要件大量欠缺,哪怕字不是当事人签的,手印是伪造的,一般都认定是有效的合同。
“是我杀了她。我对起她,对不起她的父母,对不起大陆政府。请求法庭给我一个机会”。
莫荣权方是台湾来大陆旅游的一个游客,据检察机关指控,他于去年秋季一个晚上乘坐租赁的小汽车在福禄江边将第二任勒死。对于杀死他妻子彭美惠,自始自终他都是承认的,这个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管理学院的硕士生一点都不懂法律,而且也不懂得管理自己的情绪,将妻子带到中国大陆来杀,显然是一个弱智的表现。面对法庭的发问,他的回答和他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回答是一模一样的。
“被告人,请你明确回答,你是用什么杀死你妻子的?”法官想明确一下杀人凶器。
“我没有想杀她,但她后来死了。是我杀死她的,我有罪,请求法庭从宽发落,给我个机会,我还有个小孩和母亲在海峡那一边。”
“你杀死你妻子是用绳子吗?”
“是”,“噢,不,不是”显然在凶器问题上果然语焉不详。
“到底是还是不是?”法官追问。
“我不知道,我没有绳子,我车上也没有绳子。”
欧阳律师清楚地知道,如果是绳子,那么绳子哪里来的?干什么用的?一般到大陆来的观光客是不可能带绳子的,如果确认下来凶器是绳子,而绳子用是被告人带来的,显然是预谋犯罪,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而其后意欲抛尸逃匿,情节恶劣,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依法可以判处死刑。而如果不是绳子,或者是随手拿到的其他东西,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被告人的性命也许就系于这条曾经勒死过妻子的绳子上,也就是说,这条绳子悬挂这两条人命。
绳子啊绳子,你到底在哪里?绳子啊绳子,你到底是不是绳子?欧阳律师心底突然涌起这句话来。前半句话是对的?绳子不见了。但后半句话歧义又来了,既然不是绳子,那你为主语又用绳子呢?想到这里,欧阳律师也觉得好笑。昨晚他打趣他女儿的画技,你瞧你画的老虎哪是老虎,分明是猫吗?5岁的女儿天真说:“如果我画的是猫,那你怎么说我画的是老虎?”他也一时语塞,中国的语言啊,确实无比的丰富,有时也是只能意会。老子就曾经说过“得意忘言”麻。
“那你是用什么勒死你妻子的?”法官开始沉不住气,有些恼火地用了非中立词“勒死”了。
“我用绳子勒死的。”
“不,不是绳子”
“好像是绳子”
莫荣权方语无伦次,在座的旁听者也莫名其妙。
“请书记员将被告人的原话记下,下面继续由控方举证。”法官无意于纠缠杀人工具了,法庭开始进入了下一组证据的质证。
接着控方运用侦查笔录和证人证言,并现场提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了勘验笔录,勘验现场图,现场照片,死者图片,抢救记录,法医鉴定结论等等。
由于这些证据都是基于杀人工具而来,在杀人工具不明确的情况下,质证这些间接证据显得没有重大意义。可以这么说,现场只有作案工具目睹并参与了整个案发经过。现在关键的树干不见了,审问这些缠着树干的藤意义又在哪里呢?
好在由于针对作案工具的质证花费时间过多,法庭质证没有结束就到了吃饭时间。法庭于是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下面宣布休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下法庭,押送看守所。”
“珰珰”红木碰红木。今天的庭审暂时告一段落。
慕容权方戴着手铐脚铐望了欧阳一眼,似乎要说什么。欧阳律师向他摆摆手,示意他先回去。
“吁。。。。。。,吁。。。。。。”警笛渐去渐远。
欧阳律师拎着黑色的真皮公文包,朝律师所的办公室走去。律所离中院不远,但可以看得出来,他走的时间并不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