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去哪儿了?

办案子有点像当医生,时间久了,办的案子多了,总能见到各色各样的情况。最近看到劳荣枝的律师吐槽会见遇到阻碍,对案件不做评价,但是忍不住跟着吐槽我会见过程中无数次千奇百怪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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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同行其他专业的说笑,提起刑事案件办理,主要是走流程就可以。说起来轻轻松松,做起来千辛万苦,每个流程走下来都能退一层皮,整个案件办下来,都是过五关斩六将,打怪升级的感觉。就只说会见,堪称跑断腿,磨破嘴,气到炸。会见之苦是每个刑事律师都要经历的,随便拉一个刑事律师,都能就会见吐槽三天三夜都停不下来。有时候能顺顺利利会见一次当事人,出来的心情就跟老光棍娶到了媳妇一样,极度舒适。

会见如此难,可不可以不做?必然不行!会见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非常重要。在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是“以羁押为原则,以不羁押为例外”。所以接受委托的时候,绝大多数当事人正在处于被羁押状态,如果不能通过取保候审等改变强制手段,你的当事人可能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意味着刑事律师跟当事人的每一次沟通,都必须通过会见这一手段来实现。

=====================================================一个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律师要做的第一件事便是会见。如果不能会见当事人,律师的辩护工作就难以开展。特别是案件的侦查阶段初期,如果律师由于种种原因没能见到当事人,下面的工作便无从谈起。一两天还好,长期被限制会见,直接侵害的是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也正是一个刑事律师努力维护的。

会见难有很多原因。会见室少,办理会见的窗口少,律师要么在排队等进会见室,要么就是要在会见室等半天才能见到人。现在国家开始实行刑事辩护全覆盖,每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律师,这必然导致律师会见需求大大增加。另外就是无效会见次数的增多。按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是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接受委托成为辩护律师后,在判决生效之前可以随时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因为法律如此规定,也就出现了律师对自己当事人多次会见、频繁会见、重复会见,甚至每周见一两次的都存在,甚至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陪聊对象”“解闷对象”,更成为当事人与亲属之间的“传话筒”,今天儿子生日,明天车贷该还了,后天爸爸住院了。有些当事人甚至“谎报军情”,动不动就打出电话来,说十万火急,有重大事项,一定必须要见律师。去了发现他只是寂寞了。甚至还有一些当事人到案之后,要求律师每周去会见,律师将外面的情况如公司的经营情况、家人的情况,一一向其报告。这种情况,我通常会建议他请一个生活律师。

其实律师会见的关键节点就几个:1、接受委托会见一次;2、提请批捕之前会见一次;3、批捕之后会见一次;4、移送检察院会见一次;5、退回补充侦查会见一次;6、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会见一次;7、起诉之前会见一次;8、移送法院会见一次;9、开庭前会见一次;10、开庭后会见一次。再有就是案件有什么重大进展时。

当然,亲属聘请律师的目的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甚至愿意律师每天去看望自己被羁押的亲人,这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这才是最为重要的,因为这样最终实现了委托人的愿望。即使每天都住在看守所,最终判决结果不理想,律师照样要受到委托人的埋怨。

=====================================================忍不住吐槽半天,虽然困难一大堆,如果单单只是这些,也都勉强能够克服。要排队,我就早点去排队,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总能见到人。最怕的是会见遇到刻意阻碍。越是敏感的案件,越容易被阻碍会见。

刑事辩护的办案特点,决定了不管你有多大牌,接受了委托,都要亲自出马去看守所会见。管你是律所主任,还是大牌律师,也一样要去看守所会见,无法替代。看守所的守门大爷,才不会管你是谁,只要是律师,就是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真正实现了在看守所面前,律师一律平等。而看守所一般在偏远地区,不是道路泥泞,就是偏僻难寻,条件简陋,冬冷夏热,蚊虫雷鸣。所以,做刑事律师不管做的多出名,都免不了奔波之苦,我师父年退休之前,也一样跟我们一起长途奔波,连夜赶路,排队会见。而这些,只要能够见到当事人,刑事律师们,都已经习惯了,也都已经接受了,也是甘愿忍受的,而实在不能忍受的是,费尽周折,见不到当事人的情况。

我在办案机关也工作过很长时间,十分理解在某些重大敏感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办案压力。但立法者立法时已经考虑到了,所以刑诉法明文规定了三类案件的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除此,律师可以依法自由会见而不受限制。当然,我也理解办案人员的事业心。对于一个办案机关来说,能够碰到一个影响力巨大的大案,是难得的运气,可以带来更多的工作成绩,感受到事业的成就感,可能这些是办一千个普通案件也没有的。然而,大案容易出成绩,也必然要承受更大的压力。一个广受关注的大案要案,需要取得真凭实据,办案部门担心律师介入会增加办案的难度和压力。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拒,给出的理由经常就是公安不让见所以我们不能给你见,很多案件甚至没有书面文件,就是凭几个办案人员口头指示。我们经常都被办案单位忽悠得团团转。一会说请示上级领导,一会又说批捕后可以会见。一个月后,直接答复所有同案犯都不给见所以你也别想见了。

会见难在涉黑案件领域得到充分体现。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今年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参与了多起涉黑案件的辩护,深切体会到这次专项斗争的与众不同,也同很多当事人或者叫被告人,以及律师同行、公安、检察官、法官一样,接受了这次专项斗争的历史洗礼。在这场斗争中,办案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很多人顾不上家,冒着各种危险办案,类似的宣传稿,到处到处,说实话,是挺不容易的。就律师行业而言,扫黑除恶斗争以来,涉黑涉恶案件激增,相对应的需要进行辩护的案子也越来越多,但目前扫黑除恶大环境下,很多律师却是拒绝接受涉黑涉恶类案件的委托。有的是辩护过程中感受到的无力感,或因个人安全的风险,或因执业生涯的风险,或者是会见的艰难。我和同事曾经因为代理某地涉黑案件,被当地办案机关把资料查了个底朝天,就差数一数我背上有几颗痣了。

而最让人头疼的是会见难。我们团队在接受一个公安部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的委托时,因为涉黑案件的特殊性,接受委托后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向律协和司法局进行了备案。备案之后前去会见,到看守所之后向民警递交了会见手续,看守所民警一看被会见人的名字,告知此案涉黑,需要与办案机关联系后才能会见,不管我们摆事实还是讲法律,任我们磨破嘴皮,民警一概不理,只一条,你去找办案机关吧。

我们找到办案机关,向办案人员反映律师会见受到阻碍的情况,办案人员听后表示需要请示领导。请示后答复备案后就能会见。告知我们已经备案,办案人员开始挑我们材料的刺,说要在会见函上盖章,盖章后可以会见。我们连夜返回武汉,联系工作人员,加班盖章。因担心发生变化,又连夜返回,第二天一大早找办案人员,办案人员看了我们材料,说要再次请示领导。请示结果是领导刚开会商讨,决定暂时不允许会见,你等阵子再来吧。

=====================================================其实这还是跟你玩明的,直截了当告诉你不能会见。就算死,也死的明明白白的。更多的时候是跟你玩阴的。有的看守所以没有会见室,或者以会见室被其他单位会见人员占用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的看守所的理由让人哭笑不得,什么停水停电停网。明明排队排的好好的,前面的人都见了,一到我这儿,就断网了,停电了,而且不只一次,不只一个看守所,就问巧不巧!

这还是能找到人,知道当事人在里面,更有甚者,还有好多找不到人的,需要到处找人的。接受了委托,拘留通知书上明明白白的写着在某某看守所关押。到了看守所,看守所坚持说查无此人,让我到别的地方找人。打电话给办案机关,办案机关一口咬定就在那个看守所关着,让我管看守所要人。光天化日之下,真是见了鬼!是我太年轻,还是他们的段位太高?打通办案人员打电话,让看守所民警接电话,两人很快谈妥:限时会见!好吧,总比不让见强!还有更绝的,改名换姓进看守所,人还是那个人,看守所也是通知书上的看守所,却早已改了姓名。还有悄悄转移到其他看守所的。不要问我怎么知道的,手上当事人多了,难免出现两个当事人在看守所成为室友的情况。总之,三十六计,轮番上演,会见就是不断地斗智斗勇。

有人可能要问,看守所为什么要听办案机关的?因为中国的制度是“侦押一体”,羁侦不分离。也就是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看守所仍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看守所其实就是侦查的延续和战场。

=====================================================不让会见怎么办呢?有没有什么救济措施,其实并不多!也就是打电话跟办案机关沟通,沟通不成向驻所检察室反映。这两种都不成的话,只能冒着执业风险向检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申诉。这个风险需要律师仔细衡量,我曾经因为控告办案机关阻碍会见,被多个办案机关和法院所熟悉。幸好,随着我们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断提升,他们不但没有打击报复,还对我的做法表示了充分的理解。

=====================================================各行有各行的难处,办案机关工作承受巨大工作压力,想把案子做好,而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想把辩护工作做好。办案机关生怕律师的会见,会对办案产生阻碍,才会出现律师会见受阻的问题,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家立场不同,都不容易,只能相互理解,争取让结果在法律范围内达到最优吧!

会见难,难于上青天!但愿我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都知道当事人关在什么地方,并且能够见到自己的当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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