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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了一篇客户提供的译文。错误嘛总归是有的,但即便如此,这篇译文居然让我有些肃然起敬,在有史以来审阅过的客户来稿中,差不多可以名列前三——这其实是个悲伤的故事。
原因无他,细节之处见功底。
自从开了公众号,有意或者无意关注了一些公众号,经常会觉得这个世界不可救药了。典型的公众号文章标题据说最好长这样——“收入迅速提升的5大狠招”、“苦等20年,被宠到90岁;如果最后是你,多晚都没关系”。要有数字,要和利益挂钩,要够煽情或者够“狠”——虽然我真不知道这副杀气腾腾的样子能干啥。
真理应该让人纯粹而平静,有用的内容应该给人持久改变的方法和力量。真正的专业,是沉下心来,踏踏实实把细节做到位。在一个接一个的deadline中间,不疾不徐、耐心而认真地对待每一个细节,才是真正的修行。
好了,情感抒发完毕。以下进入干货部分,说说值得翻译、律师认真对待的细节有哪些。没错,本文不仅适用于翻译,更值得律师注意。
2 不可不知的细节
使用中文顿号
由于英文没有顿号这个标点,下笔不用脑子的人,经常会照搬英文逗号。体现在法律文件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在并列名词或者动词之间使用逗号。
以这句出自《著作权法》的法条为例,标准的写法长这个样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但是一旦变成译文,多半会长这个样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差评)
或者这个样子:
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差评)
逗号或者连词妥妥地给你的职业形象抹上一把黑色。
有人会说,只是一个标点符号而已,何必较真?没错,只是一个标点。但这个标点涉及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不知道使用顿号的人,在翻译特别是英翻中的时候,往往也没有判断语言结构层次的习惯,进而有更大可能在译文里出现修饰范围错误。这个问题日后再说。
区分的、地、得
时至如今,这个错误已经走街串巷,遍布大江南北各种场合了,政府宣传资料、大V网红文章几乎无一幸免。
法律文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的、地”混用。
例如:
甲方和乙方向丙方共同及连带的保证……(差评)
人家分明应该长这个样子:
甲方和乙方向丙方共同及连带地保证……
标准规则是“的”负责修饰名词(例如行为对象),“地”负责修饰动词(例如法律行为)。
有人可能会说,只是一个字而已,何必较真?事实上,“的、地”不分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更深层的问题:犯这个错误的人,很可能也分不清定语、状语,或者没有区分定语、状语的意识。他们翻译的文件里,比较容易出现修饰对象错误。这个问题日后再说。
正确处理英文单复数、时态、人称传递的信息
英文是屈折变化的语言,语言信息往往需要通过词形变化来传递。但中文里缺少与之相对应的表现形式。
翻译过程中如果看到复数形式、被动语态、人称变化,要不要搬到中文里?这是需要视个例进行判断的。肯定不能通篇照搬,也肯定不能视若无睹。只要判断,就有可能出现纠结或者错误。
例如之前小朋友翻译起诉书,刚看到封皮就无从下手了。“原告”一词在英文里用的是Plaintiffs,因为有多名原告。偏偏文件又在Plaintiffs之外,把单称的一名原告定义为Plaintiff,以示区分,也算把屈折变化的优势发挥到极致了。这让中文如何是好?考验文字功底的时候到了。小朋友纠结之后的结论是复数不够、数字来凑:“七原告”。嗯,创造力十足,可我就呵呵哒了:万一追加原告,每追加一名,起诉书都要重写一遍不成?
专业的翻译和律师,除了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抓大放小外,还得有大局观,不仅在当下最大限度保护自己一方利益,而且要为日后留有余地。
还在纠结Plaintiffs吗?我的修改是“原告方”。
看到、认识和使用英文介词
初级英语学习者只能看到英文中的实词,眼里是没有介词等虚词的。中级英语学习者眼里还是有介词的,只是根本不知从何下手。From=自、to=至、in=中、under=下,说多了都是泪……
中文的介词确实匮乏。但英语作为形合语言,大量语言关系正是通过介词来表现的。法律文件中,介词往往是表达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点。
例如:
Party A is a company engaged in coal trading and energy development with a minority ownershipinABC Company and ABC Company’s mining companies and mining affiliates.
原翻译:
甲方是一家从事煤炭贸易和能源开发的公司,其少数股权由ABC公司及其矿业公司和矿业关联方所有。
修改后:
甲方是一家从事煤炭贸易和能源开发的公司,拥有ABC公司及其矿业公司和矿业关联方少数股权。
仅仅因为不认识介词in,股权结构就被完全改变了。
看到介词还不够,还要会用。
例如: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原翻译:
The Plaintiff'sclaim requesting the Defendants bear the litigation costsshould not be supported by the court.
修改后:
The Plaintiff'sclaim of litigation costs against the Defendantsshould not be supported by the court.
原翻译算是相当卖力,中文一个名词短语,在英文里动用了两个动词。虽然不能说是错误,但对介词善加利用之后,表述是不是更加简洁明了?
所以说,介词的重要价值建立在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的基础上。
善用标点符号进行语言判断
刚才说了,英文里没有顿号,因此会逗号满天飞。但这不代表逗号没有用。
例如下面这个句子:
You will comply with any reasonable proposals or commen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grounds for challenging the disclosure or communication, or the manner, scope, contents or timing of the disclosure of such information,andincluding using your best efforts to obtain a protective order or other remedy,at our request.
原翻译:
贵方应遵守任何合理建议或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对披露或透露提出异议的理由,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围、内容或时机,以及应我方要求,贵方应使用最大努力获取保护令或其他救济。
修改后:
应我方要求,贵方应遵守任何合理建议或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对披露或透露提出异议的理由,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围、内容或时机,以及使用最大努力获取保护令或其他救济。
判断这句话的层次,至关重要的就是at our request前面的逗号。有了它,可以判定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nd including是插入语成分。句子主干是You will comply with any reasonable proposals or comments at our request.基于这个判断,“应我方要求”的位置就应该改变了。
一定要记住,任何以语言符号的形式呈现的信息都有价值。所以,珍惜你和标点符号的每一次相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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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粉丝联系我,刚生了宝宝时间自由啦希望入行做法律翻译求指导。我问希望做到什么程度,回答说做到能做跨国法律咨询的程度。我问你到底是做法律翻译还是做涉外律师呢?回答说哦之前并不了解两个职业之间还有界限呢。
我欢迎每个对这份职业有热情的人。其实妇女能顶半边天这话一点都不假。以奶妈为代表的自由职业翻译应该说撑起了中国翻译市场的半边天。如果你只是想找点事做,同时赚点生活费,在翻译公司接一些几十块一千字的单子,仅凭一腔热情入行,似乎也没有太大问题。
但中国的翻译市场需要的不仅是这些,中国的法律市场需要的也不仅是这些。我们更希望见到的是可以真正发挥语言的价值,把细节做到极致,有专业素养、有自信和底气的职业化翻译和律师。
希望那个人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