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受害人能否申请撤案?这就需要分情况而定,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一、对于自诉案件,立案后受害人(自诉人)是可以申请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那么,何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何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针对上述刑事自诉的案件,自诉人(受害人)在提起刑事自诉后,判决宣告前,可以撤回起诉。
二、对于公诉案件,立案后,并非受害人想撤就能撤,撤案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在公诉案件中,即便是受害人跟嫌疑人家属达成和解,也不能自行决定是否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