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9日16时许,广东深圳市民文裕章的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一周后,文裕章探望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护士与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裕章阻止医生救治,并说病人太痛苦,要放弃治疗。约1小时后,胡菁死亡。201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5年10月31日,四川省眉山市城区杭州路上发生一起车祸,50多岁的朱素芬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朱素芬受伤严重,据当地媒体报道,医院告知朱素芬的儿女,朱素芬已脑死亡,救治无望,建议家属放弃治疗或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维持生命。朱素芬的儿女同意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同年11月2日,朱素芬之子郑某探视时拔掉了朱素芬的呼吸管,并阻止医护人员抢救。不久,朱素芬离世。
2018年12月24日下午3时30分许。当时,正是江西中寰医院重症监护室探视时间,患者家属徐某突然“闯”进ICU病房,将刚入院3天的妻子黄阿婆的呼吸管拔掉,欲带她回家。被医护人员制止,19年1月2日,黄阿婆已从ICU病房转到普通病房,现在已经能下床走路。
从人性来说,亲手结束掉自己至亲的生命,这是一种极大的悲痛,可能造成永远的心灵创伤,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感情。
从根本上来说,人的需求是舒适且有尊严的生存,患者在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又回生无望的情况下,这样的生存又有何价值?患者是不是有权力选择安然过世?在患者无意识的情况下,是不是有相关的法律措施来帮助患者解脱呢?
从法律来说,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除了法律外,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包括至亲。
人的两个底线是终生不能破的,一个是良知,一个是法律!从良知来说,亲手结束自己至亲的生命,是让良心终生受责的;从法律上来说,杀人就是违法的。以上的三个案例违背了道德良知,也违背了法律!
但让患者安然有尊严的死去,对患者和亲属都是有利的,包括医院社会政府都能节省大量的资源用来救治那些更应该获得救治的病人,但凡一个政策是对大家都有利的,就应该想办法去推进,可以加强限制,可以加强监督,可以加强管理,但不能因为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因噎废食!安乐死就是这样一个政策,多方得益的政策,应该去推动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作为一个目睹姐夫父亲无清醒意识插管卧床四肢捆绑几年辗转病床最后在痛苦中死亡的人,作为一个照顾了残疾老人十几年的人,对于安乐死这个话题,有着一定的发言权,我与父亲对死亡的约定是,一不插管,二不开颅,三不切喉,如死亡来临,让他安然死去,临死的徒劳,不如让他在生存的时候享受美好,一切的目的是让老人享受美好且安定的晚年,这是唯一的目的且不可违背的!
据我所知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有丹麦、荷兰、比利时、美国俄勒冈州、蒙大拿州、华盛顿州、佛蒙特州、加利福尼亚州、瑞士、法国、澳大利亚、韩国。
安乐死应该是一个优亡政策,是对病人有利的政策,安乐死不是杀人,应该是一种医疗救治手段。
安乐死应该是一种有限制有监督下进行的一种医疗求助行为,是有范围限制的。
一,不应该是自杀的选择,应该是医生的医疗行为;
二,应该是患者医院共同决定的在法律支持下的申请,如患者无意识,应该是相关所有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的申请;
三,法院医院卫生部门在这个决策过程中应该起的是诊断监督决策作用,建立一整套施行安乐死“申请—受理—审定—施行”的处置程序,依法施行安乐死。
每个人对生命都有着不同的定义,安乐死的制度也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建立起来。要形成一套完善的安乐死流程,法律的约束、宽容的价值观、操作的透明度是必不可少的。政策的推进须谨慎再谨慎,尽可能建立公平的机制!例如必须由三甲医院的几名医生共同作出鉴定,必须由当地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曾经说过:向死而生。我们不能改变生命的终点,但我们可以好好走过通向这个终点的道路。安乐死的推行有益于患者的解脱,有益于亲属的解脱具大的道德压力,也有助于医疗资源的节省和再分配,可以救治更多的病人,希望以上三个案例的悲剧不会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