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已快过一半,上半年的品牌代言江湖可谓亮点频频。随着各位流量花生成为了诸多大牌代言人的中坚力量,越来越多的奇妙化学反应开始在鲜肉鲜花和品牌中间发生。
在群雄角逐的环境下,很多小企业明显相去甚远。大品牌砸钱,砸当红艺人来为自己的品牌做宣传。这样的形势下,小企业在知名度、明星效应的影响下,更是难以生存。所以,早在几年前一项新的品牌炒作方式横空出世——明星影视版权剧照联动推广。那么,什么是明星影视版权剧照联动推广?为何中小型企业对它情有独钟呢?
那么使用影视剧照有没有侵权呢?
其实,影视公司在宣传这部电影的时候,不单以DVD为载体,还有完整的电影海报在终端门店,影视公司需要用到电影里面的经典剧照,这些剧照是演员本人没错,但是演员拿走片酬后,宣传和推广这部电影艺人方是无权干涉的。
回想那些企业,动不动拿几百甚至上千万的费用来邀请一位艺人代言,影视版权似乎有了巨大的优势。其实,邀请艺人代言也是一种"背水一战",层出不穷的艺人负面风波,例如前不久的“某一龙” “某徐坤”的微博假流量事件,再比如“某小璐” “某羽凡”的突出负面,这对品牌方其实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那么影视剧照使用是否合法呢?其实,在法律案例上早已有了解释:
某年5月,我国台湾地区知名演员、歌手吴奇隆发现,北辰购物中心的羽西化妆品专柜在产品包装、宣传册以及专柜店招、海报、展板、促销设备设施等处使用了他在电视剧《步步惊情》中的剧照,进行产品宣传,而其本人并未授权这类使用。吴奇隆认为,这些使用客观上借助了他的影响力,使公众误认为他本人对羽西化妆品进行代言,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于是将北辰购物中心、羽西化妆品的生产商尚美公司、经销商欧莱雅公司一并起诉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等。
北辰购物中心、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答辩称,羽西化妆品使用的是电视剧《步步惊情》的剧照,早在该剧筹备初期,羽西化妆品就与著作权人唐人公司签署《电视剧植入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涉案五组剧照均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取得,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未使用吴奇隆的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和现实生活中的肖像,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吴奇隆肖像权的行为。既然吴奇隆已经从电视剧拍摄中获得报酬,将自己的形象融合在了《步步惊情》电视剧中,《步步惊情》的剧照反映出的形象就不再是吴奇隆个人,而是电视剧的主人公,使用剧照无需演员本人授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演员本人也无权就剧照中的形象主张肖像侵权。
演员能否对剧照在影视作品之外的商业使用主张肖像权?
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话剧《茶馆》中“秦二爷”的扮演者、北京人民艺术剧院著名表演艺术家蓝天野,因其在《茶馆》中的剧照被北京天伦王朝饭店使用在广告展示架和灯箱上,将该饭店和《茶馆》著作权人北京电影制片厂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法院认为,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两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湮灭肖像权。鉴于饭店使用的是集体剧照;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肖像权。
如何最大化的使用影视版权做宣传?
当拥有版权的影视公司出具所授权的版权证明后,就可以合理地设计一些电影元素与品牌的产品相结合,这些电影元素,就包括了剧中主演,但是在设计的过程中,严禁使用形象大使品牌代言人之类的字样。因为所用的是影视剧照,而不是艺人的肖像。所以,不存在代言人,或品牌大使的存在。简单来讲,就是品牌结合影视来联动性宣传,而目的就是宣传本部影视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