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在一家彩票店废票箱里捡到一张未开奖的不记名彩票,在一周后该彩票中奖69万元,王某持彩票在彩票中心兑奖。原购票人刘某在票据遗失后,一直未去原购票点问询过是否有人捡到,直到该彩票兑奖后才称其不小心把彩票放在了废票箱,要求王某返还中奖金额。
本案有两种观点:一是彩票非实名登记,彩票中心是见票即兑奖,王某是当然的中奖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彩票系刘某所购后不慎遗失,王某系拾得遗失物后的不当得利,应将彩票及其中奖金额全额返还。
我们先看看和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
《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奖券即是权利凭证也是物的一种,拾得奖券应适用遗失物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同第一个观点。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王某的彩票捡拾地是彩票中心的废票桶里捡拾,其有理由认为该彩票属于被抛弃物,而非他人遗失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是从彩票管理条例来看,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凭票兑奖,简单说谁手里有彩票,奖金就是谁的。一般来说,拿着中奖彩票去兑奖,只要该彩票不系伪造变造的票据,都会给兑,认票不认人。
三是刘某在彩票遗失后并未采取积极的作为。他在发现彩票被遗失后,一直未去所购票的站点问询过,中奖后只是说其不小心将票放到了废票桶里,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该彩票的丢失属于他的过失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该彩票的所有权应归王某所有。如有不妥,欢迎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