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契约
契约,最初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可以理解为“守信用”。形式有精神契约和文字合同契约,对象多样,可以是:生意伙伴、挚友、爱人、国家、世界、全人类,以及对自己的契约等,可以用“文字合同”来约定,可以用“语言”来约定,还可以是“无言”的契约。
基本解释
1. 契约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对整个business的顺利进行负有共同责任,没有哪一方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2. 契约关系经常是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往往是互相捆绑在一起的;
3. 执行契约的义务在我,而核查契约的权力在人;
4. 我的义务保障的是你的利益,而你的义务保障的是我的利益
5. 契约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
家庭契约,是基于血缘关系之间的一种治家格言,家训,家礼等,通常也称精神契约。
财产契约,是基于增加财富为目的达成的财产约定,比如:存单、股票、房产等。
生命契约,是为了达到财产顺利传承而订立的以生命为标的的合约,比如:生命信托,人寿保险等。
契约的意义是一种合理的期待:(1)它体现着利益的期待,契约的当事人把契约作为利益实现的桥梁和纽带;(2)它蕴涵着秩序的期待,各方都把契约视作以和平、理性、现实的方式和睦共处的最佳途径;3)它意味着规范的期待,经由各方合意而生成的契约对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模式;(4)契约同样也有责任的期待,契约的内容在实施中遇有障碍时,如当事方不能自行解决或自行解决违背法意,国家可能回介入其中,法律责任可能出现。
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是一种概念,用以解释个人和政府之间的适当关系。社会契约主张:个人融入政治社会是透过一个相互同意的过程,当中,个人同意遵守共同的规则,并接受相应的义务,以自己和其他人不受暴力和其他种类的伤害。社会契约理论对催生主权在民这一政治理念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大多数社会契约理论的出发点,是对不存在任何政治秩序的人类生存条件作启发式的审视,通常称为“自然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行动只受他们个人的权力和良心所约束。从这个共同的起点,社会契约论者各以不同的方式证明,为什么一个理性的个人自愿放弃他自然的自由,获得政治秩序的好处。
根据霍布斯,人类生活若没有政治秩序和法律,将会是“孤独、贫困、肮脏、野蛮,和短视的”。没有政治秩序和法律,我们将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无限的自然自由,包括“所有事物的权利”,从而可自由掠夺、强奸和谋杀,将有无止境的“一切对一切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自由的人建立政治社群,即通过社会契约社会建立公民社会;当中,每个人绝对服从某一绝对的权力,以换取安全;对于霍布斯,这个权力就是君主。虽然君主的法令可能是武断和专制的,霍布斯认为这是可怕的无政府自然状态以外的唯一选择。不过,卢梭等人认为,我们虽然在接受尊重和保护他人权利的义务之时,放弃了一些自由之时,但同时取得了公民的权利。
社会契约的中心思想是,法律和政治秩序是非自然的,而是由人类所创造。人类所创造的社会契约和政治秩序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个人的福祉,而根据一些哲学家如卢梭,这种手段仅在其能够满足一般大众利益的范围内合法。对于许多社会契约论者,这意味着,在法律或政治结构中的失误,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手段,甚至暴力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