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不使有罪的人受追诉,是指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进行追诉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枉法判决、裁定的内容,包括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以及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本题中,甲伪造乙防卫过当、自首的证据,欺骗该院审判委员会,导致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乙最终仅被判处3年徒刑。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甲为司法工作人员,满足本罪特殊身份要件。故A项正确。
2、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二者属于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所以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的,不再评价为滥用职权罪。
3、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事先无受贿故意,但事后明知他人付财是对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收受,不影响受贿罪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在职时)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个人行贿的定罪标准起点一般为3万元,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交付的赝品,行贿、受贿金额只能以客观实际的金额计算。例如,请托人花2万元购买赝品与相关“证书”(标价50元),将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即使国家工作人员误以为是真品,也只认定受贿数额为2万元。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罪成立标准是带着收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实施了受贿行为,既遂标准是实现了收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虽然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实施了受贿行为,但并没有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如果的受贿金额未达到3万元,则不成立受贿罪
4、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案中,甲是主审法官,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5、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依照共犯从属性理论,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依赖于实行犯的刑事责任,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除非教唆者、帮助者具有间接正犯的作用)。
6、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并不要求单位对于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即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的是非法的公共财物,也成立贪污罪。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款物的,成立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