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只能向“外”看

十三岁男孩残杀十岁女孩一案持续发酵。


包括一些知名报刊和知名法律人士在内的新闻媒体和人士,纷纷纷发声。由此形成与广大普通群众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其矛盾的核心是到底要不要修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刑法处置年龄——14岁?一些媒体人以向国际社会接轨的名义,持反对意见。


这种国际视野当然值得称道,但在向外看的同时,我们是不是有必要将目光回归中国古代法律的立法体系意图,向内看呢?


我国古代就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律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对身高不满6尺(相当于现在一米高左右,也就是8、9岁的孩子)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汉律则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规定:“年未满8岁……非手杀人,皆不坐,”也就是说,8岁以下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否则都不处罚。


至于中国古代集成文法典大成的《唐律》在这一问题上更有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1)10至15岁的少年,对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可用赎金的方法代替刑罚。(2)7岁至10岁之间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这几种犯罪须负刑事责任,且仍可通过赎金替代。(3)7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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