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实务 | 发现丈夫(妻子)有婚外情或出轨行为,根据2022年最新法律,应如何向法院证明?

一、疑难案件

2013年10月,起诉至法院称:我与侯某系夫妻,婚前我父母出资给我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层2307室房屋一套(以下简称2307号房屋),我于婚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婚后我与侯某居住在该房屋内,后侯某多次提出将房屋登记在侯某个人名下。我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在一起生活房屋理应归双方共有,在谁名下并不重要,故同意了侯某请求。即先将2307号房屋产权变更至双方名下,后又应侯某要求最终变更至侯某个人名下。然后,在变更至侯个人名下的一个月后,我发现侯行为反常。经我多方查证,方发现侯存在婚外情行为,侯对此亦坦然承认。我认为侯某行为严重欺骗了我,也严重侵害我和我父母的情感,更违反了我将房屋变更至其名下的初衷。经与侯某协商无果,无奈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我将2307号房屋变更至侯某名下及双方共同名下的行为,将2307号房屋权属登记恢复至我个人名下。

辩称:惠所述我存在婚外情之事实我不认可。婚后我与惠某确实有过两次变更房屋权属的约定,第一次变更至双方名下,第二次变更至我个人名下。两次变更均系双方自愿,并无QiZha、胁迫或许诺条件。现惠某以我存在婚外情为由要求撤销两次房屋权属变更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要求法院驳回惠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严重侵害惠的行为。惠某诉称侯某存在婚外情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情感。对此,侯不予认可,辩称其与贺并无不正当男女关系,只是同宿一室,各居各床。就本案而言,诚如侯所述,其与贺同宿一室期间人各一床别无其他,生活中确不排除存在这种纯洁男女关系的可能性,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侯与贺原属同事关系,均为已婚青年男女,KaiFang同居时间地点多在外地城市出差期间,且根据法院调取的KaiFang记录及侯的自认,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同宿一室的事实,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惠主张侯存在婚外情行为的事实更加符合生活常识。此外,婚外情行为既为社会道德所谴责,在离婚纠纷中有此行为者往往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婚外情行为又是极为私密的行为。此种情况下,要求惠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显属过苛。综合以上情形,本院认为惠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已具有明显优势,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存在出差期间与婚外异性长期、多次同宿一室的事实,虽称各住各床,但不能自证其清,其行为已触碰了这一底线,本院予以否定性评价。


三、婚外情在实务上的难点

婚外情、出轨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术语,因此对“婚外情”“出轨”等词语并没有一个统一而又固定的定义,每个人都对此具有自己的见解。所以本文讨论的是具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人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如通奸、嫖娼及偶然的婚外性行为。而不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暧昧及精神出轨等情形。


婚外情或出轨是法律及社会大众所谴责的,且在离婚时因其对婚姻的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将处于不利境地。鉴于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及道德上的唾弃,婚外情的行为人都会极力的掩饰和消灭相关的痕迹,受害方则处于难以获取确切性的证据及搜及相关证据的处境。


四、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婚外情的发生

实务中提交的证据样式可以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主要可以概况为如下几类:

(1)过错方相关第三人存在婚外情行为的书面材料

(2)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各种亲密举动的照片

(3)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婚外情相关行为的录音录像;

(4)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5)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的租房记录、KaiFang记录

(6)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的生育信息、子女信息;

(7)认识过错方与相关第三人的公司同事、小区邻居、物业保安等作出的证人证言

(8)警方作出的笔录等其他证据。


五、法院认定是否发生了婚外情标准

如果过错方当庭承认了该事实,则可以认定为是自认,据此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婚外情的发生。在是否发生婚外情双方各执一词,待证事实存疑时,则需要法官居中裁判。

这里需要引入两条专业的法律理论知识。在待证事实存疑时,法官将采用不同的证据证明标准,以达到内心确信。

一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求相关证据可以经受所有合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在法官心中形成内心确信,认为该事实100%是存在的,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

一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民事案件时常苦于没有国家机器的强有力保障,很多事实无法一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法官则必须对案件作出裁判,此时法官需要结合自身的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在内心中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如果通过证据可以判断该事实有75%的概率是存在的,则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如果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则可以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此证明标准一般适用于民事案件。

 

综上,法院判断是否发生了婚外情,应遵循两个标准: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75%的发生概率);2.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人认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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