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司法机关。根据刑法,“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银先生属于见义勇为,决定不予起诉,这种对正当防卫的司法理解,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良好氛围。
但是,也不是所有见义勇为都不用负法律责任,甚至死人也不必偿命。人民检察院之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根据刑诉法第173条第二款,也就是“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酌情不起诉。
今年两会上,最高法的报告中提到这两起“小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对于那些直接影响社会风气、万众关注的个案的重视,两案及时回应了民间的焦虑,纠正了之前司法实践中的某种苗头——“谁惨谁有理”“死了人总得有人赔偿”。本案也将会发挥类似的社会效应,避免让正常见义勇为者畏首畏尾。
这次不予起诉“闷死”小偷案,也是司法的出手助力,让见义勇为轻装而行;当然此案还有较复杂的法律因果,不能被误读为见义勇为就没有必要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