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就一定是你的房子吗?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明白影响房产权属的主要因素,即购买时间、出资人、产权登记人。
从时间上,我们可以把购买房产的时间分为婚前和婚后。
婚前所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全款或者是婚前已经还清贷款的房屋,甚少涉及夫妻权属争议。矛盾主要集中在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这一情形中。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购置资金一般分为三段:①个人首付(有的还包括婚前偿还的一部分贷款);②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③未偿还的贷款。这类的房产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混合体。
针对此类的房产,夫妻双方可以对房产权属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为一方所有,则可以进一步把另一方在婚后偿还的房贷约定作是借款,并计息。如果发生房产分割,拥有房产的一方只需要向另一方偿还借款本息即可。
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一旦分割房产,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归登记方所有。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共同还贷的部分远远高出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的,或者登记方无力偿还剩余贷款,且另一方有能力还贷的,也可能会将房产判归另一方所有。
但是无论判归哪一方,取得房产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进行补偿。一般的补偿金额为:共同还款额÷(房屋价格+应付利息)×100%×房屋现价÷2。
婚后所购买的房产,权属的主要矛盾则集中在登记人的问题上。大致可以归纳成两个问题。
1,“房本写了你名字,就一定都是你的吗?”
2,“房本不写你的名字,就不是你的吗?”
常见的有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在子女或父母名下、登记在其他人名下。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取得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均属夫妻共有。
登记在子女或父母名下,要看双方对子女或父母是否有真实的赠与意图。有,则归子女或父母所有;无,则为夫妻双方共有。而真实的赠与意图,并不能仅依据房本登记这一行为进行判断。因此,如果真的是基于子女或父母的利益考虑,赠与房产的,还是要有书面的协议对此进行明确。
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如果是全款买房的话,房本可以只写子女名字,但如果贷款购房,考虑到未成年子女不具备还贷能力,房本上需写上监护人为共有人,这就需要签订更加详细的协议明确权属。
如果是以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房,双方出资购买后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无论如何约定,房产都归父母所有。夫妻双方的购房款会被认定为为债权。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我们是无法通过协议作出改变的。但是可以做出变通,与父母签订一份协议,以继承或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转到夫妻双方名下。
因此,我们在进行财富管理时,一定要清楚哪些是可以自主约定的,哪些是需要进行曲线变通的。
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这就是典型的借名买房。其实登记在子女或父母名下的,如果没有赠与的意图,也是借名买房的一种,只不过我们和父母子女有血缘关系,一来有感情基础,不致因财生恨;二来即便发生矛盾,基于血缘也有很多回旋余地。但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这种风险就放大了许多。
现在已经有人认识到了这种风险,会订立各种协议,以求能化解。但是,既然考虑借名买房,那么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规避一些东西的。而所规避的,往往是与法律、政策相违背的。所以这类协议一定会因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等理由,被认定无效。
最终的结果就是,出资人得到的只是债权,而不是房产本身,也就实现不了获取房屋增值收益的目的。
如果想要起诉查封房产,那我们就要接受查封后房子要被拍卖的结果。最终我们得到的不是房屋本身,而是拍卖的钱。
如果恰好房产还负债有银行的贷款,还要先把银行这一部分钱从拍卖款中扣除,剩下的才能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