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占有说,穆某是真正的卡主,到银行挂失取现的行为,对金某构成侵占罪。一万元由穆某占有,金某所有,穆某变占有为所有,构成侵占罪。
根据实质的标准说,穆某构成盗窃罪。通过平和的手段将金某所有的一万元窃取为自己所有,符合盗窃罪。
根据实质标准,卡里的钱归金某所有,穆某到银行柜台取现行为对银行构成诈骗罪。
根据法律标准,穆某是卡主,有取款权限,不构成诈骗罪,还帮助了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由于穆某对金某金某购买银行卡目的不知情,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标准答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将掐卡行为与取款行为一体化看待,构成盗窃罪,因为刑法不允许“黑吃黑”
第二种意见认为,
(1)掐卡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由于卡内资金是金某的犯罪所得,掐卡行为导致金某无法转移犯罪所得,客观上帮助司法机关追赃活动,是降低危险的行为。
(2)掐卡后取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穆某对银行构成诈骗罪,犯罪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穆某没有取款权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穆某不构成犯罪。(穆某有取款权限)
关于穆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一种是否定意见。理由是,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又帮助上游犯罪人的意思,如果侵害上游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则构成财产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识肯定意见,理由是,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要求有帮助上游犯罪人的意思,只要求妨害司法机关追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