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重点关注《九民纪要》关于私募基金投资对赌的规定。本期内容,我们将继续关注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后资本公积的取回问题。
投资实践及司法实践
在实务操作中,基于目标公司具有潜在的投资价值,投资者通常会以溢价方式投资目标公司。在溢价投资目标公司的情况下,部分投资款用于注册资本的实缴,剩余溢价款转化为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在目标公司对赌失败后,投资者可参照《九民纪要》第5条的规定,通过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回减资对应的投资款。至于投资溢价款转化为资本公积如何取回,《九民纪要》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早有”对投资者直接取回资本公积”的否定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作出裁定:投资者向目标公司交纳的出资已计入资本公积,已形成公司资产。投资者不得因《增资扩股协议》已解除来主张返还资本公积。
破解方案
如上所述,投资者通过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直接取回资本公积缺乏法规或司法判例的支持。然而,我们可利用资本公积的使用方式,来达到投资者取回投资款的目标。
按照《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协议安排,要求全体股东在目标公司存在回购股权的情况下,同意将目标公司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至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参照《九民纪要》第5条的规定,通过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减少注册资本,并取回减资对应的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