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合集究竟享有何种权利?这一问题曾长期困扰业界。从著作权角度看:

[if !supportLists]· [endif]作品著作权不适用:因数据原始作者(如用户)才是著作权主体,收集者无法主张作品权;
[if !supportLists]· [endif]汇编著作权难成立:当前多数数据合集缺乏独创性编排,不符合汇编作品要求。
数据合集的形成过程蕴含着收集者的经济与精力投入,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有目共睹。
本案中,法院已明确认定:数据合集收集者通过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当竞争对手对数据合集内容进行简单搬迁时,其侵害的并非数据本身的著作权(该权利应归属于原始作者),也非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而是收集者通过数据整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此外,数据收集平台与用户共同生成的互动内容(如昵称、头像、评论及独特布局等),可能构成合作作品,双方可共享相应著作权。
从数据归属、独创性、价值属性,到数据合集的经济价值与经营性权益,这些维度共同诠释了数据收集中各参与者的投入与权利边界,也体现了法律对“不同形态的智力投入”实施差异化保护的治理智慧。



